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下列關於調解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不論其請求標的之金額是否逾新臺幣 50 萬元,於起訴前,均應經法院調解
- B 兩造可就財產權爭議之調解同意委由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於調解委員作成之書面調解條款經法官核定後,即視為調解成立
- C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命當事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雖本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但若已委託代理人到場者,法院即不得裁罰
- D 調解之聲請如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聲請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官認為案件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親自說明才能化解心結或釐清事實,並據此下達了特定指令,你認為法律會允許當事人僅透過代理人出席來規避該指令,而讓法官的命令形同虛設嗎?法律對於違背法院命令的行為,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法律效果來維護制度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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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出強制到場義務與代理制度在調解程序中的界限,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調解章節的法條細節與立法目的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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