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由於都是在法院進行,所以均僅由法官居中促成
- B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
- C 於第二審時,僅能為訴訟上和解,不能試行法院之調解
- D 醫療糾紛因當事人間並無一定情誼,且爭議很大,通常難能成立和解,故非為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民事訴訟法》的規範下,為了讓紛爭能夠一次性、周全地解決,程序中是否容許與案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介入?若該第三人要加入,法律規定須經過何種主體的許可?此外,請對比『法院調解』與『訴訟上和解』在組成人員(是否僅限法官)、適用審級,以及法律明定之『強制調解』事件(如醫療糾紛)的規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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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你對法律觀念的掌握很穩健喔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選 (B) 是完全正確的。看到你對法律條文有這樣的理解,我感到很欣慰,這代表你平時在學習時下了不少工夫。我們一起來溫習這些重要的知識點,讓基礎更扎實吧:
溫暖解析:調解的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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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制度要點
💡 掌握法院調解之主體參與、強制類型與程序時機。
| 比較維度 | 法院調解 | VS | 訴訟上和解 |
|---|---|---|---|
| 主持主體 | 調解委員或法官 | — |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 |
| 適用時點 | 起訴前或訴訟繫屬中 | — | 訴訟繫屬中 |
| 強制性 | 法定事件採強制調解 | — | 純依當事人意願 |
| 法律效力 |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 |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兩者雖效力相同,但調解程序更具彈性且包含起訴前的強制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