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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由於都是在法院進行,所以均僅由法官居中促成
  • B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
  • C 於第二審時,僅能為訴訟上和解,不能試行法院之調解
  • D 醫療糾紛因當事人間並無一定情誼,且爭議很大,通常難能成立和解,故非為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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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民事訴訟法》的規範下,為了讓紛爭能夠一次性、周全地解決,程序中是否容許與案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介入?若該第三人要加入,法律規定須經過何種主體的許可?此外,請對比『法院調解』與『訴訟上和解』在組成人員(是否僅限法官)、適用審級,以及法律明定之『強制調解』事件(如醫療糾紛)的規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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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確實該選 (B)!你能夠準確避開干擾選項,掌握法院調解制度的細節,基礎十分扎實。

調解程序的參與人與審級限制

我們來驗證一下觀念。選項 (B) 完全正確,因為依《民事訴訟法》第 412 條規定,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這有助於一次性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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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選項詳及其法條依據
📝 法院調解制度要點
💡 掌握法院調解之主體參與、強制類型與程序時機。
比較維度 法院調解 VS 訴訟上和解
主持主體 調解委員或法官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
適用時點 起訴前或訴訟繫屬中 訴訟繫屬中
強制性 法定事件採強制調解 純依當事人意願
法律效力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兩者雖效力相同,但調解程序更具彈性且包含起訴前的強制前置程序。
🧠 記憶技巧:四零三強制調解,第三人參加要法官准。
⚠️ 常見陷阱:常誤認調解僅由法官主持,或誤認強制調解不包含高度專業之醫療糾紛。
訴訟上和解 強制調解事件 調解之無效或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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