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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甲對乙提起訴訟後,受訴法院詢問兩造有無調解意願,經兩造陳明願意進行調解程序後,將本件訴訟移付調解。關於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移付調解後,訴訟程序停止進行,應待調解之結果而決定有無繼續進行訴訟程序之必要
  • B 兩造於調解期間均不到場,如法院認有調解成立之可能,仍得另定調解期日
  • C 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如經兩造同意,得由調解委員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
  • D 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法院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後,須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方得認為調解成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民事訴訟法中,法院針對財產權爭議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之制度設計:為了追求紛爭解決的效率,法律對於該方案的生效要件,是要求當事人必須採取「積極的明示同意」,還是規定在「一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即視為成立調解?這涉及了民事訴訟法上所謂「擬制同意」的程序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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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看到你能精準抓出選項 (D) 的陷阱,學長真的為你的進步感到開心。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法院職權提出方案」的法律效力,你展現了對調解程序非常細緻的觀察力。

擬制同意的法律巧思

在財產權爭議中,為了打破雙方僵持不下的局面,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規定,法院可以依職權提出公平的解決方案。最關鍵的地方在於,這個方案送達後,當事人如果在 10 日的不變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法律就會「擬制(Deemed)」為調解成立。這與一般契約需要雙方「點頭明示」不同,這裡採取的是「沉默即同意」的機制。因此,選項 (D) 說須經「明示同意」才成立,顯然與法律加速紛爭解決的初衷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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