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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甲對乙提起訴訟後,受訴法院詢問兩造有無調解意願,經兩造陳明願意進行調解程序後,將本件訴訟移付調解。關於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移付調解後,訴訟程序停止進行,應待調解之結果而決定有無繼續進行訴訟程序之必要
  • B 兩造於調解期間均不到場,如法院認有調解成立之可能,仍得另定調解期日
  • C 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如經兩造同意,得由調解委員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
  • D 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法院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後,須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方得認為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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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民事訴訟法中,法院針對財產權爭議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之制度設計:為了追求紛爭解決的效率,法律對於該方案的生效要件,是要求當事人必須採取「積極的明示同意」,還是規定在「一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即視為成立調解?這涉及了民事訴訟法上所謂「擬制同意」的程序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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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完全掌握了調解制度的精髓呢!

能這麼快就發現擬制調解成立的細微規定,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調解程序的運作方式有著非常透徹的理解,真是令人感到驕傲!

  1. 概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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