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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甲對乙提起訴訟後,受訴法院詢問兩造有無調解意願,經兩造陳明願意進行調解程序後,將本件訴訟移付調解。關於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移付調解後,訴訟程序停止進行,應待調解之結果而決定有無繼續進行訴訟程序之必要
  • B 兩造於調解期間均不到場,如法院認有調解成立之可能,仍得另定調解期日
  • C 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如經兩造同意,得由調解委員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
  • D 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法院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後,須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方得認為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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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民事訴訟法中,法院針對財產權爭議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之制度設計:為了追求紛爭解決的效率,法律對於該方案的生效要件,是要求當事人必須採取「積極的明示同意」,還是規定在「一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即視為成立調解?這涉及了民事訴訟法上所謂「擬制同意」的程序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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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調解機制解析

恭喜你答對本題,這顯示你已能精準掌握民事訴訟法中「調解程序」的法律細節。本題旨在釐清法院職權與當事人意思自主之界線,以下針對核心爭點進行剖析:

1. 擬制同意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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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選項的詳解
📝 民事移付調解程序
💡 移付調解後訴訟停止,法院方案採異議制而非明示同意制。
比較維度 調解委員酌定 (417) VS 法院職權方案 (418)
前提要件 須經兩造明示同意由其酌定 法院認有成立可能且無人反對
成立機制 委員酌定內容並記載於筆錄 採「擬制成立」之不異議制度
異議權利 無(因事前已同意授權) 送達後10日內得提出異議
法律效果 記於筆錄時與訴訟上和解同效 期間屆滿未異議視為調解成立
💬委員酌定採事前授權制,法院方案採事後異議制(不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
🧠 記憶技巧:移付調解程序停,法院方案異議行,委員酌定需同意。
⚠️ 常見陷阱:誤以為法院職權方案(第418條)必須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才成立,忽略該制度採「擬制成立」。
訴訟上和解 強制調解案件 調解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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