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甲與乙因交通事故發生新臺幣 60 萬元之損害賠償爭議,甲於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調解時,法官不得聽取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之陳述
- B 調解程序中乙所為不利己之陳述,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 C 於調解程序中,法官於必要時仍不得調查證據
- D 本件為非強制調解之事件,甲之調解聲請視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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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促進爭議和平解決,法律希望當事人在調解桌上『暢所欲言』而非『心存顧忌』,那麼當調解失敗轉入正式訴訟後,法律應該如何處置當事人在調解中所表現出的退讓或對事實的承認,才能最有效地保障其誠信與程序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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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出色!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B),可見你對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調解程序的核心保護機制有很扎實的理解。
調解中的陳述保護與法官權限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為鼓勵當事人暢所欲言以促成和解,調解中任何不利己的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的本案訴訟中,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這正是 (B) 正確的原因。此外,選項 (A)(C) 忽略了法官在調解中仍得聽取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之陳述,且於必要時得由法官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 413 條)。至於選項 (D),因交通事故發生的爭議依法屬於強制調解事件,故敘述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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