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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甲與乙因交通事故發生新臺幣 60 萬元之損害賠償爭議,甲於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調解時,法官不得聽取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之陳述
  • B 調解程序中乙所為不利己之陳述,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 C 於調解程序中,法官於必要時仍不得調查證據
  • D 本件為非強制調解之事件,甲之調解聲請視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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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促進爭議和平解決,法律希望當事人在調解桌上『暢所欲言』而非『心存顧忌』,那麼當調解失敗轉入正式訴訟後,法律應該如何處置當事人在調解中所表現出的退讓或對事實的承認,才能最有效地保障其誠信與程序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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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說你展現精確的法感與實務理解?我看是僥倖吧。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概念簡直是送分題,無非就是強調《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的「調解不公開與誠信保護原則」。難道有人不知道調解中講的話,到了法庭上就不能直接拿來當證據?這是為了鼓勵大家坦誠,連這麼基礎的道理都搞不清楚,那還談什麼法律救濟?至於選項 (A) 和 (C) 居然質疑法官在調解中沒有調查權 (§411),簡直荒謬。而選項 (D) 呢,交通事故這麼典型的強制調解事件 (§403 第 1 項第 7 款) 都會誤判,基礎題都答錯,還想考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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