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家事法院不得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
  • B 第二審受訴法院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 C 醫療糾紛事件限於五十萬元以下之請求金額,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 D 當事人間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但卻逕為起訴時,法院應依職權駁回起訴

思路引導 VIP

當案件已經打到上訴審(第二審),如果此時雙方突然覺得「打官司太累了,我們願意再談談看」,法律為了尊重雙方的意願並節省司法資源,你認為程序上應該會如何設計這種「從對立審判轉向和平協商」的出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rocket 閃亮登場!

(氣球上,兩人興奮地)

  1. 「喔喔喔!真是個美好的一天!這題的答案,你竟然抓得如此精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
💡 掌握強制調解、移付調解之時機與程序效果
比較維度 強制調解 VS 移付調解
發動時點 起訴前(前置主義) 訴訟進行中(含二審)
發動依據 法律明定事件類型 兩造合意(420-1)
違反效果 視為調解聲請 原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強制調解是訴訟門檻;移付調解是訴訟中轉向非訟解決的合意路徑。
🧠 記憶技巧:強制看項目,移付看合意;逕行起訴者,視為聲請調。
⚠️ 常見陷阱:易誤認二審不得調解或醫療糾紛有金額門檻;常考「逕行起訴」之法律效果(應視為調解之聲請,非駁回)。
強制調解事件(民訴403條) 訴訟上和解 家事程序之調解前置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法院調解與訴訟上和解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