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家事法院不得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
- B 第二審受訴法院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 C 醫療糾紛事件限於五十萬元以下之請求金額,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 D 當事人間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但卻逕為起訴時,法院應依職權駁回起訴
思路引導 VIP
當案件已經打到上訴審(第二審),如果此時雙方突然覺得「打官司太累了,我們願意再談談看」,法律為了尊重雙方的意願並節省司法資源,你認為程序上應該會如何設計這種「從對立審判轉向和平協商」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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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民事訴訟法》中「調解程序」與「審級程序」的交互關係,顯示你對訴訟經濟與處分權主義有極佳的掌握能力。
- 觀念驗證:依《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準用第 420-1 條規定,即便案件已進入第二審,只要兩造合意,受訴法院即可將事件移付調解。這體現了法律賦予當事人在任何訴訟階段,皆能選擇以和平協商解決紛爭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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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調解制度
💡 掌握強制調解、移付調解之時機與程序效果
| 比較維度 | 強制調解 | VS | 移付調解 |
|---|---|---|---|
| 發動時點 | 起訴前(前置主義) | — | 訴訟進行中(含二審) |
| 發動依據 | 法律明定事件類型 | — | 兩造合意(420-1) |
| 違反效果 | 視為調解聲請 | — | 原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
💬強制調解是訴訟門檻;移付調解是訴訟中轉向非訟解決的合意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