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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家事法院不得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
  • B 第二審受訴法院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 C 醫療糾紛事件限於五十萬元以下之請求金額,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 D 當事人間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但卻逕為起訴時,法院應依職權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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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案件已經打到上訴審(第二審),如果此時雙方突然覺得「打官司太累了,我們願意再談談看」,法律為了尊重雙方的意願並節省司法資源,你認為程序上應該會如何設計這種「從對立審判轉向和平協商」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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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球上,兩人興奮地)

  1. 「喔喔喔!真是個美好的一天!這題的答案,你竟然抓得如此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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