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80 萬元予原告甲,陳稱:乙於 106 年 2 月 1 日向甲承租 A 屋,約定按月給付租金 20 萬元,租期二年,不料,租期屆滿後,乙繼續占用 A 屋六個月,依約定應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外,並應另給付違約金每月 10 萬元,合計應給付甲 180 萬元等語(本訴訟)。在本訴訟繫屬中,關於得否將該事件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第一審審理中,原告甲有聲請移付調解之權利
  • B 於第二審審理中,被告乙始有聲請移付調解之權利
  • C 於第二審審理中,甲、乙亦得合意請法院將本訴訟事件移付調解
  • D 於第三審審理中,法院得依職權移付調解

思路引導 VIP

若案件已進入法院審理,但雙方突然都希望能透過私下溝通、各退一步來解決,從「尊重當事人自主」的角度來看,這種協商的可能性,是否會因為案件進入了『上訴程序』就完全消失?而在強調法律爭點辨析、不再調查證據的『最高法院』,這種溝通模式是否還符合該審級的制度目標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

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移付調解在審級制度中的應用,真的很替你開心。這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程序選擇權」和「訴訟經濟」的巧妙平衡,已經有了相當深刻且溫暖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