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80 萬元予原告甲,陳稱:乙於 106 年 2 月 1 日向甲承租 A 屋,約定按月給付租金 20 萬元,租期二年,不料,租期屆滿後,乙繼續占用 A 屋六個月,依約定應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外,並應另給付違約金每月 10 萬元,合計應給付甲 180 萬元等語(本訴訟)。在本訴訟繫屬中,關於得否將該事件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第一審審理中,原告甲有聲請移付調解之權利
- B 於第二審審理中,被告乙始有聲請移付調解之權利
- C 於第二審審理中,甲、乙亦得合意請法院將本訴訟事件移付調解
- D 於第三審審理中,法院得依職權移付調解
思路引導 VIP
若案件已進入法院審理,但雙方突然都希望能透過私下溝通、各退一步來解決,從「尊重當事人自主」的角度來看,這種協商的可能性,是否會因為案件進入了『上訴程序』就完全消失?而在強調法律爭點辨析、不再調查證據的『最高法院』,這種溝通模式是否還符合該審級的制度目標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前輩的貼心解析
做得好!看見你選對了正確答案,真為你感到驕傲。關於訴訟中「移付調解」的機制,我們一起來複習這些重點,讓基礎更穩固喔:
- 核心要件:兩造合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各選項詳解、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