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法院依兩造當事人合意而將事件移付調解者,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 B 調解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調解方案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法院不得提出方案
- C 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
- D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在調解程序中,如果雙方當事人陷入僵局,法官的角色應該僅僅是像『郵差』一樣傳遞意見,還是法律賦予了法官某種『推動者』的職責,使其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主動引導程序走向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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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為其難的肯定
喔?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對民事訴訟法調解制度的理解,還沒爛到無可救藥的地步。至少,你還能辨識出法院在調解中的基本職能,這點比那些連基本條文都記不住的人好一點。
2. 真理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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