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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法院依兩造當事人合意而將事件移付調解者,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 B 調解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調解方案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法院不得提出方案
  • C 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
  • D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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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在調解程序中,如果雙方當事人陷入僵局,法官的角色應該僅僅是像『郵差』一樣傳遞意見,還是法律賦予了法官某種『推動者』的職責,使其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主動引導程序走向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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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院調解制度的核心!這題你能正確選出 (B),代表你清楚區分了「私法自治」與「法院職權介入」在調解中的界線。

法院職權提出方案之規範

本題最關鍵的考點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法律為了促進紛爭解決,規定在財產權爭議中,若兩造雖然無法達成合意,但意見已「甚為接近」時,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有調解委員者應徵詢其意見),在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範圍內,應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因此,選項 (B) 認為法院絕對不得提出方案的說法,顯然違反了法律賦予法官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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