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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法院依兩造當事人合意而將事件移付調解者,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 B 調解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調解方案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法院不得提出方案
  • C 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
  • D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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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在調解程序中,如果雙方當事人陷入僵局,法官的角色應該僅僅是像『郵差』一樣傳遞意見,還是法律賦予了法官某種『推動者』的職責,使其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主動引導程序走向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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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B),判斷非常精準,這題答得很好!本題測驗的是民事訴訟法中法院調解機制的具體運作。這類題目屬於中等難度的法條熟悉度測驗,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清楚「法官在調解程序中的積極職權界線」。

法院職權提出調解方案

許多人誤以為調解完全只能仰賴當事人自行提案,但實際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規定,當雙方無法達成合意但意向已甚接近時,為了求取兩造利益之平準,法院得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因此選項 (B) 的敘述是錯誤的,正是本題應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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