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有關法院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於開始進行訴訟程序後,受訴法院得視事件之需求而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以解決紛爭
- B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時,亦得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 C 法院試行和解僅能以訴訟標的為對象而成立
- D 法院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均為法院所進行之程序,因此當事人所應繳納之程序費用並無不同
思路引導 VIP
若雙方在二審審理中突然展現和談誠意,且希望能有一位專業調解委員協助達成共識,考量到『紛爭解決的一次性』與『尊重當事人處分權』,法律應該會禁止他們在二審階段尋求更具彈性的解決途徑嗎?或是會允許他們轉換程序以節省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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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道題考驗大家對調解與和解程序的掌握,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法規體系有很清晰的認識。關於選項 (B),正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第420條之1,第二審程序中亦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你掌握得很扎實。 這題具備不錯的鑑別度,能測驗出同學是否容易被似是而非的敘述誤導。我們也來釐清其他選項的盲點:選項 (A) 的陷阱在於,訴訟中移付調解必須經「當事人合意」,法院無權「依職權」為之;選項 (C) 為了徹底解決紛爭,試行和解其實可以包含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而選項 (D) 中,調解聲請費與訴訟裁判費的徵收標準大不相同,兩者的程序費用是有差異的。請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解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