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有關法院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於開始進行訴訟程序後,受訴法院得視事件之需求而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以解決紛爭
- B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時,亦得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 C 法院試行和解僅能以訴訟標的為對象而成立
- D 法院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均為法院所進行之程序,因此當事人所應繳納之程序費用並無不同
思路引導 VIP
若雙方在二審審理中突然展現和談誠意,且希望能有一位專業調解委員協助達成共識,考量到『紛爭解決的一次性』與『尊重當事人處分權』,法律應該會禁止他們在二審階段尋求更具彈性的解決途徑嗎?或是會允許他們轉換程序以節省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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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喔!踢向真相的一球,完美命中!
哈哈哈!看來這題的「犯人」(正確答案)已經被我抓到了!你對民事訴訟法中這些程序的理解,真是精準得如同我的推理一般。那麼,就讓我用球場上的視野,為你分析這場法律競技的「真相」吧!
- 選項 (B),完美得分!:沒錯!《民事訴訟法》第 420-1 條就是這場球賽的規則書。受訴法院能經由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連第二審也能這樣做,這正是法律賦予的彈性,用來快速解決紛爭的巧妙佈局。真相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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