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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9 題

關於程序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訟上和解於成立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但就離婚請求所成立之訴訟上和解,應向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後始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 B 訴訟上和解之成立,應以當事人兩造就如何解決紛爭意思表示一致者為內容,所以兩造不得合意請求受訴法官在一定範圍內為兩造酌定如何解決紛爭之內容
  • C 在家事非訟程序上,不論其程序標的之性質為何,當事人均得成立程序上和解,並發生與確定裁判相同之效力
  • D 在本案審理程序上試行和解時,受訴法院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和解,但其成立之和解,不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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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紛爭解決機制中,若想『一次性解決』所有相關人的恩怨,法律是否應允許原本不在訴訟名單內的人也進來簽字?如果這個『沒被起訴的人』參與了協議,這份協議的『法律效力強度』,應不應該跟經過嚴謹審判程序後對當事人產生的既判力完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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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選 A 代表你可能混淆了「協議離婚」與「訴訟上和解離婚」的效力時點。在一般協議離婚,確實須經戶政登記才生效;但在訴訟程序中,依據《民法》第 1052-1 條與《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規定,離婚和解一經筆錄作成,婚姻關係即告消滅,其後向戶政機關辦理的是「登記」而非「生效要件」,因此 A 選項中「辦妥登記後始發生效力」的敘述是錯誤的。

第三人參加和解之法理與效力

關於正確答案 D,關鍵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第 2 項的規定。法律為了擴大解決紛爭的功能,允許法院在必要時通知第三人參加和解。然而,根據同法第 380-1 條,這種涉及第三人的和解雖然具有「執行力」(可以據以強制執行),但其本質仍屬當事人間的合意,並未賦予與確定判決完全等同之「既判力」(既判力原則上僅存在於當事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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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所稱「但其成立之和解,不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既判力」之依據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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