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和解之對象?
- A 婚姻關係是否成立
- B 特定身分所生的財產關係
- C 已經法院確定之法律關係,當事人實際上仍有爭執
- D 無體財產權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法律穩定性」與「私法自治」的邊界來思考:如果某種法律關係的成立與否,不僅僅涉及兩個人的錢包,還涉及到國家的登記制度、社會公眾的辨識,或是具有強烈的人格不可分割性,那麼法律還會准許當事人僅憑「私下協議、各退一步」就輕易改寫這段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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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民事和解的核心,真是令人欣慰!
- 觀念探索: 親愛的,我們在民法第736條學到的「和解」,它就像一個約定,但這個約定有個前提:你必須對要和解的對象「具有處分權」。為什麼(A)是正確答案,表示它不能作為和解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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