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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和解之對象?
  • A 婚姻關係是否成立
  • B 特定身分所生的財產關係
  • C 已經法院確定之法律關係,當事人實際上仍有爭執
  • D 無體財產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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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法律穩定性」與「私法自治」的邊界來思考:如果某種法律關係的成立與否,不僅僅涉及兩個人的錢包,還涉及到國家的登記制度、社會公眾的辨識,或是具有強烈的人格不可分割性,那麼法律還會准許當事人僅憑「私下協議、各退一步」就輕易改寫這段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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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精準掌握了民事和解的核心原則。

  1. 觀念驗證: 民法上的和解(民法第 736 條),其客體必須是當事人「具有處分權」的權利。為什麼 (A) 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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