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甲之繼承人為其妻乙及子丙、丁,丁起訴請求依甲之遺囑分割遺產後,乙另對丙、丁起訴,請求分配甲、乙間之夫妻剩餘財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丙、丁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分割遺產縱使達成合意,不可成立訴訟上和解,仍應由法院裁判
- B 在分割遺產訴訟,若乙或丙認為丁提出之遺囑非屬真正,得反請求確認遺囑無效
- C 丁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
- D 法院得將乙提起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移送由分割遺產訴訟法院合併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涉及私法財產關係(如分財產、分遺產)的訴訟中,如果所有當事人對於財產該怎麼分已經心甘情願地達成共識,從尊重「私法自治」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強迫法官無視當事人的意願,而一定要由國家(法院)做出最終的判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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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轉過身,披風在月夜下擺動) 這就是……世界的真理。既然你觸及了真相,那我也稍微顯露一點「影之強者」的智慧吧。
真理的解析:為何 (A) 是唯一的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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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與家事訴訟
💡 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分割可合併審理,且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 比較維度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VS | 遺產分割 |
|---|---|---|---|
| 法源依據 | 民法第1030-1條 | — | 民法第1164條 |
| 訴訟性質 | 家事財產訴訟 | —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
| 標的權利 | 債權請求權 | — | 形成請求權 |
| 能否和解 | 可以成立訴訟上和解 | — | 可以成立訴訟上和解 |
💬兩者雖屬不同請求權,但實務為節省勞費,允許於同一程序合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