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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甲之繼承人為其妻乙及子丙、丁,丁起訴請求依甲之遺囑分割遺產後,乙另對丙、丁起訴,請求分配甲、乙間之夫妻剩餘財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丙、丁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分割遺產縱使達成合意,不可成立訴訟上和解,仍應由法院裁判
  • B 在分割遺產訴訟,若乙或丙認為丁提出之遺囑非屬真正,得反請求確認遺囑無效
  • C 丁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
  • D 法院得將乙提起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移送由分割遺產訴訟法院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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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涉及私法財產關係(如分財產、分遺產)的訴訟中,如果所有當事人對於財產該怎麼分已經心甘情願地達成共識,從尊重「私法自治」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強迫法官無視當事人的意願,而一定要由國家(法院)做出最終的判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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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過身,披風在月夜下擺動) 這就是……世界的真理。既然你觸及了真相,那我也稍微顯露一點「影之強者」的智慧吧。

真理的解析:為何 (A) 是唯一的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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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分割與家事訴訟
💡 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分割可合併審理,且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比較維度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VS 遺產分割
法源依據 民法第1030-1條 民法第1164條
訴訟性質 家事財產訴訟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標的權利 債權請求權 形成請求權
能否和解 可以成立訴訟上和解 可以成立訴訟上和解
💬兩者雖屬不同請求權,但實務為節省勞費,允許於同一程序合併處理。
🧠 記憶技巧:分產分割全體到,合併審理效率高;處分權限在當事,訴訟和解止紛擾。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涉及家事事件(如遺產分割)即帶有公益性質而不可私下了結。實際上財產性質之家事事件仍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家事事件合併審理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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