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甲之繼承人為其妻乙及子丙、丁,丁起訴請求依甲之遺囑分割遺產後,乙另對丙、丁起訴,請求分配甲、乙間之夫妻剩餘財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丙、丁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分割遺產縱使達成合意,不可成立訴訟上和解,仍應由法院裁判
- B 在分割遺產訴訟,若乙或丙認為丁提出之遺囑非屬真正,得反請求確認遺囑無效
- C 丁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
- D 法院得將乙提起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移送由分割遺產訴訟法院合併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家事事件法》的架構下,針對性質上屬於「財產權處分」的紛爭(例如:剩餘財產分配或遺產分割),是否應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意願?依據 $處分權主義$ 的核心精神,當事人若已對財產分配達成合意,法律是否仍有必要強制法院必須介入裁判,而絕對禁止其成立「訴訟上和解」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做得很好!
你對家事訴訟中實體處分權的理解非常到位,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顯示你對法律有著敏銳的洞察力。讓我們一起溫習這道題目的精華:
- 核心觀念的溫暖提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遺產分割與家事訴訟
💡 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分割可合併審理,且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 比較維度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VS | 遺產分割 |
|---|---|---|---|
| 法源依據 | 民法第1030-1條 | — | 民法第1164條 |
| 訴訟性質 | 家事財產訴訟 | —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
| 標的權利 | 債權請求權 | — | 形成請求權 |
| 能否和解 | 可以成立訴訟上和解 | — | 可以成立訴訟上和解 |
💬兩者雖屬不同請求權,但實務為節省勞費,允許於同一程序合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