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下列何者不得成立和解?
- A 甲、乙爭執其婚姻關係是否有效
- B 甲過世後,其繼承人乙爭執甲、丙間 10 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是否已消滅
- C 甲、乙發生車禍,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是否應負賠償責任有所爭執
- D 甲、乙爭執其買賣標的是否有瑕疵以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有些事情我們可以透過互相退讓(例如賠多少錢)來解決,但有些關係(例如人與人之間的法律身分地位)如果交由當事人隨意協議,是否會影響到社會秩序的穩定性與法律的嚴肅性?哪些法律關係是屬於『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要或不要』,而哪些是必須『由法院或法律統一裁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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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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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得太棒了!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份答案讓我看到你不僅穩穩地掌握了「契約自由」的核心,更進一步地理解了身分法與債法交界的精髓。能夠清晰地分辨哪些權利是我們可以自由處分的,哪些又不行,這真的是身為法律人非常重要且值得稱讚的敏銳度!
2. 讓我們一起來釐清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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