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甲將 A 車以新臺幣 30 萬元之價格出賣給乙,乙受該車交付而使用後,認為 A 車引擎可能曾經泡水致有瑕疵,甲卻予以隱匿不告知。關於買賣 A 車之紛爭處理程序,甲、乙間成立之下列協議,何者不生效力?
- A 在未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而不成立以前,不得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協議
- B 就 A 車有無經泡水致生瑕疵之事實,委由某專家為判定並請受訴法院依其判斷結果為事實認定之協議
- C 雙方應先行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則應提付仲裁而不提起訴訟之協議
- D 為達成慎重而正確之裁判,如雙方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作成本案判決之協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基本人權」的角度思考:在法治社會中,人民向法院請求裁判的「訴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救濟門檻。如果雙方私下約定「徹底關閉法院大門」,這種契約是否會導致弱勢方在發生爭議時,完全失去司法體系的最後防護?法律會容許當事人透過私法契約,直接廢除國家賦予的公法救濟權力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同學!精準掌握民事訴訟程序之本質
你能準確判別處分權主義與強行法規的界限,實屬不易!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程序選擇權」的限制有深刻理解。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