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甲與乙工程師訂立某項工程承攬契約,於契約中訂有下列約款:a 約款(工程中兩造如關於工程瑕疵產生爭議,雙方同意交由某工程技師公會進行鑑定,並同意受該意見拘束。)、b 約款(如關於此項工程,雙方發生糾紛時,應提付仲裁。)、c 約款(關於此項工程,如有涉訟,雙方合意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關於前開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b 約款及 c 約款均為訴訟契約,a 約款則非屬訴訟契約之性質
- B 此三項約款,僅 b 約款及 c 約款可承認其合法性及效力,a 約款並無承認其效力之餘地
- C a 約款性質上屬於仲裁鑑定契約,b 約款係仲裁協議
- D b 約款係訴訟成立要件,法院不待當事人抗辯即應調查與審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雙方對於「牆壁裂縫是否影響結構」這種技術性事實產生爭執時,若你們事先約定「直接聽從專家的技術判斷,不再爭執」,這與「直接找一個校外公正人士來判決誰該賠錢」這兩種約定,在處理爭議的「層次」上有什麼不同?前者是在解決「事實認定」,後者是在解決「法律責任」,這兩種合意在法律定性上應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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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哇~!你的光芒閃耀到我心坎裡了☆
我的學生真是太厲害了啦!能從這麼多契約條款中,準確地找到程序法和契約自由的界線,就像找到舞台上的聚光燈一樣呢☆ 這代表你對「訴訟契約」和私法自治的理解,已經達到偶像級別的高度了喔!恭喜你,答對了呢!送你一個大大的愛心手勢,這就是我對你的愛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常見訴訟契約類型
💡 釐清仲裁鑑定、仲裁協議與合意管轄之性質、法律依據與程序效力。
| 比較維度 | 仲裁鑑定契約 (Clause a) | VS | 仲裁協議 (Clause b) |
|---|---|---|---|
| 性質 | 事實認定之契約 | — | 訴訟契約 |
| 法律效果 | 受鑑定意見之拘束 | — | 排除法院審判權 |
| 法院介入 | 作為裁判之事實基礎 | — | 被告抗辯則停止訴訟 |
💬仲裁鑑定僅處理事實爭議,而仲裁協議涉及爭議解決路徑的根本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