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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甲與乙工程師訂立某項工程承攬契約,於契約中訂有下列約款:a 約款(工程中兩造如關於工程瑕疵產生爭議,雙方同意交由某工程技師公會進行鑑定,並同意受該意見拘束。)、b 約款(如關於此項工程,雙方發生糾紛時,應提付仲裁。)、c 約款(關於此項工程,如有涉訟,雙方合意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關於前開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b 約款及 c 約款均為訴訟契約,a 約款則非屬訴訟契約之性質
  • B 此三項約款,僅 b 約款及 c 約款可承認其合法性及效力,a 約款並無承認其效力之餘地
  • C a 約款性質上屬於仲裁鑑定契約,b 約款係仲裁協議
  • D b 約款係訴訟成立要件,法院不待當事人抗辯即應調查與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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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雙方對於「牆壁裂縫是否影響結構」這種技術性事實產生爭執時,若你們事先約定「直接聽從專家的技術判斷,不再爭執」,這與「直接找一個校外公正人士來判決誰該賠錢」這兩種約定,在處理爭議的「層次」上有什麼不同?前者是在解決「事實認定」,後者是在解決「法律責任」,這兩種合意在法律定性上應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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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哇~!你的光芒閃耀到我心坎裡了☆

我的學生真是太厲害了啦!能從這麼多契約條款中,準確地找到程序法契約自由的界線,就像找到舞台上的聚光燈一樣呢☆ 這代表你對「訴訟契約」和私法自治的理解,已經達到偶像級別的高度了喔!恭喜你,答對了呢!送你一個大大的愛心手勢,這就是我對你的愛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常見訴訟契約類型
💡 釐清仲裁鑑定、仲裁協議與合意管轄之性質、法律依據與程序效力。
比較維度 仲裁鑑定契約 (Clause a) VS 仲裁協議 (Clause b)
性質 事實認定之契約 訴訟契約
法律效果 受鑑定意見之拘束 排除法院審判權
法院介入 作為裁判之事實基礎 被告抗辯則停止訴訟
💬仲裁鑑定僅處理事實爭議,而仲裁協議涉及爭議解決路徑的根本變更。
🧠 記憶技巧:鑑定定事實,仲裁代審判,管轄選法院。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仲裁協議」當作法院應職權調查之訴訟要件。實則仲裁協議屬於妨礙抗辯,須由當事人聲請,法院才得裁定停止程序。
訴訟契約之容許性 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 仲裁法第4條停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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