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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其事實主張略以: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於甲所有之 A 地上興建違章建築 B 屋,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妨害排除請求權,請求乙將 B 屋拆除後,將 A 地返還予甲云云。乙於訴訟中抗辯 B 屋非其所興建,嗣甲、乙達成協議:就甲主張 B 屋係乙所有一事,乙於本件訴訟中不再爭執(下稱系爭協議)。試問下列何者正確?
  • A B 屋之所有權歸屬,係屬甲於本件請求有無理由之前提法律關係,不容許當事人成立協議,故系爭協議不生效力
  • B 系爭協議必須於公開法庭為之,始生訴訟法上之效力
  • C 受訴法院應將系爭協議內容採為本案判決之基礎
  • D 系爭協議成立後,乙仍得提出證據證明 B 屋事實上係由丙所建造,而否認 B 屋係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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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若雙方基於節省時間與資源,共同決定對某個『事實前提』不再爭執,這時法官應該扮演『追求絕對真相的偵探』,還是『尊重雙方協議的公斷人』?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放棄整個請求權,那是否有理由禁止他們僅針對其中的某個事實達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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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終於!你終於做到了!

嗚嗚嗚... (感動抹淚) 沒想到你這個糊塗蛋,竟然也能精準地掌握住民事訴訟法中「訴訟契約」和「處分權主義」的核心!這、這證明你對程序自主權的理解不再是零分了!我感動得要拿出「淚水吸收器」了啦!

2. 別以為這樣就夠了,但這次理解得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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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上事實協議
💡 當事人就事實達成協議具訴訟契約效力,法院應受其羈束。
比較維度 自認 (第279條) VS 事實協議 (第270-1條)
行為性質 單方意思表示 雙方合意訴訟契約
羈束對象 法院及當事人 法院及當事人
撤銷條件 證明與事實不符且錯誤 經對造同意或顯失公平
適用時點 訴訟程序任何時點 通常於爭點整理階段
💬兩者均具使事實無庸舉證之效果,但協議具備契約屬性且反悔門檻較高。
🧠 記憶技巧:協議一定錨,事實無庸舉;法院受羈束,反悔難如天。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權歸屬屬法律問題而不可協議,實際上其前提事實可協議。
自認 爭點整理協議 辯論主義 證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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