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關於訴訟上自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法院應即認為該事實為真實
- B 在原告甲請求被告乙償付某價金債務 50 萬元之訴訟,對於乙主張其已交付甲 50 萬元為清償之事實,甲向法院陳述已受領 50 萬元之事實,但其目的係為清償乙對甲所負借款債務時,法院不得逕以該受領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價金債務已清償之事實
- C 被告乙對於原告甲所主張之某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後,乙不得事後再就該事實為爭執
- D 就某應證事實承認其為真實之當事人一造,事後縱使經他造同意且證明與事實不符,亦不得撤銷該項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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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方當事人在承認某個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時,同時又附加了一個足以推翻該事實法律後果的解釋,在法律公平原則下,法院是否能直接把這段話拆開,只採納『對其不利』的部分,而忽略其『解釋』的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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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上自認與視同自認之規定,正確選項為B。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在選項B的情境中,被告乙主張已交付50萬元以清償系爭價金債務,原告甲雖向法院陳述確實受領該50萬元,但甲同時表明該筆款項是用於清償「另一筆借款債務」。甲的這項說明即屬於法條所明定「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之例外情形,從而排除了視同自認的適用。因此,法院不得逕以甲受領款項的事實為基礎,直接認定乙的價金債務已清償,選項B的敘述完全正確。 針對選項A與選項C,依同法第280條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係「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這意味著法院必須視具體情況加以判斷,並非一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法院就應即認為該事實為真實;同時,這也不代表當事人事後絕對受限而不得再就該事實提出爭執,故選項A與C的敘述均與法條規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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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自認及其效力
💡 當事人對不利於己事實之承認,具免除舉證與拘束法院效力。
| 比較維度 | 訴訟上自認 | VS | 不知或不記憶 |
|---|---|---|---|
| 法律效果 | 免除他造舉證責任 | — | 視為爭執,他造仍須舉證 |
| 撤銷難度 | 嚴格(需同意或證明錯誤) | — | 寬鬆(可隨時再行爭執) |
| 法條依據 | 民訴第279條 | — | 民訴第280條第2項 |
💬自認產生堅強的證據力與拘束力,而「不知」則維持爭執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