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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關於訴訟上自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法院應即認為該事實為真實
  • B 在原告甲請求被告乙償付某價金債務 50 萬元之訴訟,對於乙主張其已交付甲 50 萬元為清償之事實,甲向法院陳述已受領 50 萬元之事實,但其目的係為清償乙對甲所負借款債務時,法院不得逕以該受領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價金債務已清償之事實
  • C 被告乙對於原告甲所主張之某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後,乙不得事後再就該事實為爭執
  • D 就某應證事實承認其為真實之當事人一造,事後縱使經他造同意且證明與事實不符,亦不得撤銷該項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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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方當事人在承認某個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時,同時又附加了一個足以推翻該事實法律後果的解釋,在法律公平原則下,法院是否能直接把這段話拆開,只採納『對其不利』的部分,而忽略其『解釋』的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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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上自認與視同自認之規定,正確選項為B。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在選項B的情境中,被告乙主張已交付50萬元以清償系爭價金債務,原告甲雖向法院陳述確實受領該50萬元,但甲同時表明該筆款項是用於清償「另一筆借款債務」。甲的這項說明即屬於法條所明定「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之例外情形,從而排除了視同自認的適用。因此,法院不得逕以甲受領款項的事實為基礎,直接認定乙的價金債務已清償,選項B的敘述完全正確。 針對選項A與選項C,依同法第280條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係「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這意味著法院必須視具體情況加以判斷,並非一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法院就應即認為該事實為真實;同時,這也不代表當事人事後絕對受限而不得再就該事實提出爭執,故選項A與C的敘述均與法條規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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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上自認及其效力
💡 當事人對不利於己事實之承認,具免除舉證與拘束法院效力。
比較維度 訴訟上自認 VS 不知或不記憶
法律效果 免除他造舉證責任 視為爭執,他造仍須舉證
撤銷難度 嚴格(需同意或證明錯誤) 寬鬆(可隨時再行爭執)
法條依據 民訴第279條 民訴第280條第2項
💬自認產生堅強的證據力與拘束力,而「不知」則維持爭執狀態。
🧠 記憶技巧:自認免證、不知為爭、撤銷需同意或錯誤。
⚠️ 常見陷阱:常誤將「不知或不記憶」視為自認(應為擬制爭執);或誤認撤銷自認僅需證明事實不符(尚需證明係因錯誤而自認)。
擬制自認 (第280條第1項) 附理由之自認 (限制自認) 權利自認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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