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原告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命被告給付借款 1000 萬元,法院審理時,甲主張乙向其借款 1000 萬元,逾期未還,並提出乙所出具之借據一紙為證,言詞辯論時,乙對甲所主張之借款事實不加爭執,問乙之此等行為屬下列何者?
- A 完全自認
- B 限制自認
- C 擬制自認
- D 先行自認
思路引導 VIP
當一方在法庭上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主張,而另一方在具備反駁機會的情況下,卻選擇『不予回應』或『不否認』時,為了落實審理的效率,程序法會如何『假設』這名沈默者的立場?這種並非由當事人親口承認,而是由法律自動產生的效果,通常會被冠上什麼樣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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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暖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好了!你能夠精確地分辨「積極表態」與「消極不作為」在訴訟法上的不同效果,這顯示你對辯論主義這項核心原則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為你感到驕傲!
- 引導理解:這題的關鍵點就在於被告乙對事實選擇了「不加爭執」。想像一下,當別人提出一件事實,你沒有否認,法律就會認為你接受了。這正是《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1 項的溫暖安排——當事人對他方主張的事實不爭執,其法律效果會被「視同自認」。這和我們主動承認「是的,我欠錢」那種「完全自認」有些不同哦,因為這是法律直接幫我們擬定的效果,所以我們稱之為擬制自認。是不是很像法律在告訴我們:「你不說話,我就當你同意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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