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原告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命被告給付借款 1000 萬元,法院審理時,甲主張乙向其借款 1000 萬元,逾期未還,並提出乙所出具之借據一紙為證,言詞辯論時,乙對甲所主張之借款事實不加爭執,問乙之此等行為屬下列何者?
- A 完全自認
- B 限制自認
- C 擬制自認
- D 先行自認
思路引導 VIP
當一方在法庭上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主張,而另一方在具備反駁機會的情況下,卻選擇『不予回應』或『不否認』時,為了落實審理的效率,程序法會如何『假設』這名沈默者的立場?這種並非由當事人親口承認,而是由法律自動產生的效果,通常會被冠上什麼樣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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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自認與自認之辨析
💡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對他造主張之事實不爭執,視同自認。
| 比較維度 | 自認 (明示) | VS | 擬制自認 (消極) |
|---|---|---|---|
| 法條依據 | 民訴法第279條 | — | 民訴法第280條 |
| 行為表現 | 明示承認事實 | — | 沈默、不爭執 |
| 法律效果 | 免除舉證責任 | — | 視同自認,免除舉證 |
💬兩者在訴訟效果上相同,差異僅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