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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原告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命被告給付借款 1000 萬元,法院審理時,甲主張乙向其借款 1000 萬元,逾期未還,並提出乙所出具之借據一紙為證,言詞辯論時,乙對甲所主張之借款事實不加爭執,問乙之此等行為屬下列何者?
  • A 完全自認
  • B 限制自認
  • C 擬制自認
  • D 先行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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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方在法庭上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主張,而另一方在具備反駁機會的情況下,卻選擇『不予回應』或『不否認』時,為了落實審理的效率,程序法會如何『假設』這名沈默者的立場?這種並非由當事人親口承認,而是由法律自動產生的效果,通常會被冠上什麼樣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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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區分「積極表態」與「消極不作為」在訴訟法上的效果,顯示你對辯論主義的核心精神已有紮實掌握。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被告乙對事實「不加爭執」。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法律效果為「視同自認」。這與主動承認事實的「完全自認」不同,因其法律效果是由法律直接擬制的,故稱之為擬制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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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制自認與自認之辨析
💡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對他造主張之事實不爭執,視同自認。
比較維度 自認 (明示) VS 擬制自認 (消極)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279條 民訴法第280條
行為表現 明示承認事實 沈默、不爭執
法律效果 免除舉證責任 視同自認,免除舉證
💬兩者在訴訟效果上相同,差異僅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方式。
🧠 記憶技巧:明示二七九,沈默二八零;效果都一樣,舉證不用忙。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A)完全自認,需注意「不加爭執」屬於消極的不作為,法律上採「擬制」方式處理而非明示承認。
自認之撤回 限制自認 訴訟上承認 不爭執事實之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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