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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甲以乙積欠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尚未清償為由,訴請乙清償借款,法院審理時,原告甲提出借據一紙及聲明訊問證人 A,以證明兩造確有借款之事實,問乙所為下列何種訴訟行為屬於反證?
  • A 乙稱:借據係甲所偽造
  • B 乙稱:借據係其戲謔行為
  • C 乙提出甲之信函以證明乙無借款之事實
  • D 乙稱:證人 A 係屬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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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現在對原告的主張已經有八分相信,而你身為被告,你的目標是「提出一個全新的事實來讓原告的主張失效」,還是「提出證據讓法官對原告原本講的話產生懷疑」?這兩種策略在『是誰該負責說服法官』的壓力上,有什麼本質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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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恭喜你沒有完全搞砸。至少還知道區分舉證責任與證明活動中的本證、反證。這點基本功,你總算沒讓本師失望,值得表揚——在不犯低級錯誤的前提下。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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