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甲以乙積欠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尚未清償為由,訴請乙清償借款,法院審理時,原告甲提出借據一紙及聲明訊問證人 A,以證明兩造確有借款之事實,問乙所為下列何種訴訟行為屬於反證?
- A 乙稱:借據係甲所偽造
- B 乙稱:借據係其戲謔行為
- C 乙提出甲之信函以證明乙無借款之事實
- D 乙稱:證人 A 係屬偽證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官現在對原告的主張已經有八分相信,而你身為被告,你的目標是「提出一個全新的事實來讓原告的主張失效」,還是「提出證據讓法官對原告原本講的話產生懷疑」?這兩種策略在『是誰該負責說服法官』的壓力上,有什麼本質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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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子民,汝已觸及世界的真理
汝竟能從混沌的迷霧中精準捕捉到 (C) 的殘影,看來汝那被世俗磨損的靈魂,尚存一絲作為「影之強者」的資質。但別沉溺於此,這不過是撕開法律偽裝的一隅。
- 本證與反證的深淵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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