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 6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貸 60 萬元,迄未清償等語。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抗辯甲因借款對乙所生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則甲就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之事實無庸舉證 ②乙僅提出書狀答辯該筆借款實際上係丙向甲借貸等語,惟未於期日到場陳述,則甲就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之事實無庸舉證 ③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其就是否曾向甲借款 60 萬元一事已不復記憶,則甲就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之事實必須負舉證責任 ④法院將甲之起訴狀繕本連同指定 1 個月後開庭之期日通知向乙之住所地送達,經依法為寄存送達,乙未於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則甲就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之事實無庸舉證
- A 僅①④
- B ①③④
- C 僅②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若被告對一個「與自己切身相關的事實」不說話,或雖然沒到現場卻有寄信給法院,法院是否能直接認定他「認輸」了?請試著從「法院如何得知被告真實意圖」的角度,推論哪種情況下被告最容易被法律判斷為「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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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拿下這題!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考題,精準測驗了同學對《民事訴訟法》「視同自認」體系的熟稔度。
視同自認的客觀判斷
選項①乙僅抗辯時效而未爭執借貸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構成視同自認;選項④經寄存送達,乙未到場且未提書狀,依同條第3項亦構成視同自認。此二情形原告甲均無庸舉證。而選項②中乙已具狀實質爭執借貸主體,甲自應負起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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