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甲與乙於某日就 A 物訂有租約,約定由甲將其所有之 A 物出租予乙,租金每月新臺幣 1 萬元整,租期 2 年,詎料租期屆滿後,乙拒不返還 A 物,為此本於出租人地位,聲明求為判決命「乙應將 A 物返還予甲」(下稱第一聲明),並就乙使用 A 物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聲明求為判決「乙應自某年月日起至返還 A 物之日止按月給付甲新臺幣 1 萬元」(下稱第二聲明)。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受訴法院應曉諭甲敘明是否合併本於 A 物所有人之地位為請求 ②第二聲明含將來給付之訴 ③如乙主張其係有權占有,則乙就「乙有權占有 A 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④如甲併本於所有人之地位為請求,則甲就「A 物為甲所有」之事實一律不必負舉證責任
- A ①②③
- B ②③④
- C ①③④
- D ①②④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一位法官,當原告僅憑『租約屆滿』要求返還物品,而你發現原告其實也是該物的所有權人時,為了避免未來原告因租約無效而敗訴又要另起訴訟,你是否應該主動提醒他增加請求權基礎?另外,若債權人請求的是『現在還沒發生、但未來會持續產生』的錢,這在法律性質上如何歸類?最後,當被告宣稱『我留下來是有道理的』,這個『道理』應該由誰來拿出證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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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出色!這題結合了闡明權、將來給付之訴與舉證責任分配,考點靈活且具鑑別度,能正確作答代表你的民事訴訟法底子相當扎實。 本題中,甲本於租賃關係起訴,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第1項規定,應曉諭甲是否併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且甲請求「至返還 A 物之日止」的損害金,確實包含了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將來給付,故選項①、②皆正確。 在舉證責任的判斷上,若乙抗辯其為有權占有,此屬於權利障礙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應由乙就該有利事實負擔舉證責任(選項③正確)。反之,甲若併同主張所有權,一旦遭乙否認,甲仍須就「A 物為其所有」之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並非一律免除,因此選項④的敘述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