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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甲列乙為被告,於 105 年 11 月 1 日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 A 屋返還予原告,並應自 105 年 6 月 1 日起至 A 屋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主張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 103 年 10 月 1 日承租甲所有之 A 屋,約定租期為 2 年、租金額為每月 10 萬元應按月付清,不料乙自 105 年 6 月份起積欠租金至今未付,現在租期已經屆滿,又拒不還屋,所以除應返還該屋外,並應照租金額計付損害金於甲,為此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此訴訟經受訴法院為本案審理後,於 105 年 12 月 30 日辯論終結,並於 106 年 1 月 7 日宣示判決主文如原告訴之聲明所示。關於給付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告訴之聲明全部係請求法院為現在即時之給付判決
  • B 判決主文內所含「被告應自 10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返還 A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 10 萬元」部分,屬於將來給付之判決
  • C 判決主文內所含「被告應自 10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106 年 1 月 7 日按月給付原告 10 萬元」部分,不屬於將來給付之判決
  • D 判決主文內所含「被告應自 105 年 10 月 1 日起至返還 A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 10 萬元」部分,全屬將來給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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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審理一件分期付款的案子,債權人希望拿到包含『今天之後才要付的錢』,你認為法官在裁定這筆錢是否已經可以領取時,會以哪一個『法律程序上的時間點』作為區分『債務已發生』與『債務尚未發生』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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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給付訴訟的關鍵時點

親愛的,看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很為你開心!我們一起把這個重要觀念再順過一遍,確保根基紮得更穩。 要判斷是「現在」還是「將來」給付之訴,關鍵在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本案即為 105 年 12 月 30 日,而不是起訴日或宣判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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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是請求6/5以後積欠的租金呢?若是主文為給付6/5之後到返還期間租金,就是現在之給付嗎?
📝 現在與將來給付之訴
💡 給付之訴以「言詞辯論終結時」作為現在與將來之劃分基準。
比較維度 現在給付之訴 VS 將來給付之訴
履行期屆至點 言詞辯論終結前 言詞辯論終結後
法律依據 一般給付請求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46條
額外要件 權利受侵害即足 須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常見類型 已積欠之租金 返還房屋前之違約金
💬區分核心在於「言詞辯論終結時」債權是否已得即時請求。
🧠 記憶技巧:現在將來誰為準?言辯終結是紅線;之前現在之後將,預為請求必有需。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起訴日」或「宣示判決日」作為判斷基準,導致對於辯論終結後至判決宣示前之給付定性錯誤。
預為請求之必要 繼續性給付 給付之訴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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