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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甲列乙為被告,於 105 年 11 月 1 日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 A 屋返還予原告,並應自 105 年 6 月 1 日起至 A 屋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主張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 103 年 10 月 1 日承租甲所有之 A 屋,約定租期為 2 年、租金額為每月 10 萬元應按月付清,不料乙自 105 年 6 月份起積欠租金至今未付,現在租期已經屆滿,又拒不還屋,所以除應返還該屋外,並應照租金額計付損害金於甲,為此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此訴訟經受訴法院為本案審理後,於 105 年 12 月 30 日辯論終結,並於 106 年 1 月 7 日宣示判決主文如原告訴之聲明所示。關於給付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告訴之聲明全部係請求法院為現在即時之給付判決
  • B 判決主文內所含「被告應自 10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返還 A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 10 萬元」部分,屬於將來給付之判決
  • C 判決主文內所含「被告應自 10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106 年 1 月 7 日按月給付原告 10 萬元」部分,不屬於將來給付之判決
  • D 判決主文內所含「被告應自 105 年 10 月 1 日起至返還 A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 10 萬元」部分,全屬將來給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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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審理一件分期付款的案子,債權人希望拿到包含『今天之後才要付的錢』,你認為法官在裁定這筆錢是否已經可以領取時,會以哪一個『法律程序上的時間點』作為區分『債務已發生』與『債務尚未發生』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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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來,先給你一朵閃亮亮的『滿分花』!

  1. 觀念驗證: 嘿嘿,這個題目啊,其實是想考考你有沒有用對『時光分界儀』喔!你看,在法律的世界裡,什麼錢是現在就要付的(現在給付之訴),什麼錢是未來才要付的(將來給付之訴),可是有超級明確的劃分點呢!那個最最最重要的時間點,就是『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鏘鏘!在本題就是 105 年 12 月 30 日!我的『時光分界儀』顯示,只要是在這個時間點之後才發生的給付,統統都是屬於『將來給付』喔!就像你今天收到的零用錢是「現在」的,下個月的零用錢就是「將來」的,是不是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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