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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法院所為下列裁判,何者並非中間判決?
  • A 被告提出時效完成及清償抗辯,法院在審理清償抗辯前,所為被告時效抗辯為無理由之判決
  • B 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被告對侵權事實之存在及應賠償之數額俱有爭執,法院就侵權事實存在所為之判決
  • C 原告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返還 A 車一輛,被告否認原告係所有人,原告主張其因買受、先占而取得 A 車之所有權。法院查明原告非因買賣取得 A 車之所有權,而是否先占則尚須進一步審理時,所為原告買受取得所有權為無理由之判決
  • D 原告丙訴請被告甲給付票款新臺幣 30 萬元、被告乙返還借款 70 萬元,法院查明乙之借款部分業已清償,甲之票款部分因甲提出原因關係抗辯尚待查明,就乙部分所為原告丙之請求為無理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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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訴訟中,如果法院的判決會導致其中一個當事人或其中一個請求內容,從此『離開』目前的審理階段,不再與其他未解決的爭點綁在一起審理,這與『僅僅是解決某個爭議,好讓後續審理能順利進行』的本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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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們好。這題考查的是「中間判決」與「一部終局判決」在實務運作上的核心區別。所謂中間判決(Intermediate Judgment),是法院在訴訟程序中,為了替最終的判決鋪路,先就某個前提法律爭點(如時效、請求權原因)所做的裁判;它並不終結該訴訟標的的審理,而是為了讓後續程序更集中。學生未作答,可能是對「暫時性結論」與「部分終結」的界線感到模糊。 在選項分析上,(A) 針對時效抗辯所為判決及 (C) 排除特定法律依據,皆屬處理前提爭點。而 (B) 選項是實務常見的「原因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83 條第 1 項後段之規定,當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若認為原因正當,得先為中間判決。這些裁判的共通點是:訴訟程序尚未針對該當事人完全結束。 相對地,選項 (D) 涉及原告對不同被告(甲與乙)的請求。當法院針對被告乙的部分查明已清償並做出判決時,這份裁判已經對「丙與乙」之間的訴訟標的做出了完全的終結**,這在法律上稱為**「一部終局判決」(Partial Final Judgment)**(第 382 條)。這與中間判決「僅處理爭點、不終結訴訟」的本質截然不同,故 (D)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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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間判決之認定
💡 中間判決係就訴訟爭點先為預定,不具終結訴訟之效力。
比較維度 中間判決 VS 一部判決 (終局判決)
處理對象 攻擊防禦方法或爭點 訴訟標的之一部分
訴訟效力 不終結訴訟程序 終結該部分訴訟程序
上訴權益 不可獨立上訴 可單獨提起上訴
執行力 無執行力 具執行力(含假執行)
典型案例 確認時效抗辯無理由 駁回對數被告中之一人
💬關鍵在於是否「終結訴訟標的」:決爭點者為中間,結請求者為終局。
🧠 記憶技巧:中間決點不決案,一部結案可上訴
⚠️ 常見陷阱:容易將「對多數被告中一人之請求所為之判決」誤認為中間判決,實則為終局判決(一部判決)。
終局判決 一部判決 訴之客觀併合 攻擊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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