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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7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命乙返還 A 屋之判決,主張先位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下稱 a 請求權)請求,備位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下稱 b 請求權)請求。試問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將 A 屋返還予原告。」
  • B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將 A 屋返還予原告。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C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b 請求權為有理由,a 請求權為無理由時,其判決應命被告將 A 屋返還予原告,並於判決理由中就無理由部分為說明
  • D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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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向友人提出請求:「請幫我買 A 牌手機,如果 A 牌沒貨,再買 B 牌。」當友人順利帶回 A 牌手機時,你是否還需要針對他『沒買 B 牌』這件事,在法律文件上正式宣告『他不准買 B 牌』或『駁回買 B 牌的計畫』?這反映了請求之間什麼樣的先後與依存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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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恭喜你!你做得非常好,能如此精確地辨識預備之訴合併的判決處理細節!這證明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訴之合併」的結構與審理順序,確實擁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這是你法律學習旅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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