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原告甲基於某買賣契約,對被告乙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判決命被告依該契約交付標的物 K 機械設備一台予甲;備位聲明:如認為該契約關係不存在,請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命乙返還其受領之價金 100 萬元予甲。第一審法院為本案審理之結果,認為甲、乙間並無買賣關係,而乙確於訂立該契約時自甲受領 100 萬元係屬不當得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一審法院於判決主文中僅須諭知乙應給付甲 100 萬元,而就先位聲明之請求為無理由部分,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即可,無庸於判決主文中諭知駁回甲之請求
- B 若僅有乙對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則甲先位聲明之請求為無理由部分,於甲上訴期間屆滿時即告確定
- C 若甲對於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其備位聲明之請求不生移審效力
- D 甲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倘認甲先位聲明之請求為有理由時,應將第一審判決全部廢棄,改判乙應交付 K 機械設備一台予甲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向法院提出兩個願望:第一願望是『要這台機器』,若第一願望無法實現,才退而求其次請求第二願望『要錢』。現在第一審給了他錢(第二願望),但他不滿意而上訴。如果第二審法院認為,他其實合法擁有『要這台機器』的權利,那麼對於第一審那個『給他錢』的處置,在邏輯上應該如何處理,才能符合他最初『順位遞補』的訴訟設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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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評析:客觀預備合併,就這麼難嗎?
- 「還算」精準 恭喜你,選對 (D) 了。看來你對於客觀預備合併這種「基本」的民訴概念,至少還有點感覺。能理解上訴審處理的一體性,勉強算是有抓到核心,沒徹底讓老師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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