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買賣價金 30 萬元。第一審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理由為:乙對甲有合會會款債權 70 萬元,乙據此債權所為之抵銷抗辯為有理由等旨。對此判決,甲不服而提起上訴。問:乙於第二審所提起之下列反訴,何者為不合法?
- A 乙主張因買賣契約業經其合法解除而請求判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 B 乙主張因抵銷後尚有會款債權餘額,而據此請求判決命甲給付 40 萬元
- C 乙主張因甲尚未履行交付買賣標的物義務而請求判決命甲交付該物,經甲同意一併予以裁判
- D 乙主張因甲前次買賣超收價金 10 萬元而請求判決命甲給付 1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審級利益」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被告在快要定案的第二審,突然提出一個與原本案件完全無關的新請求,這對原告的防禦權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應如何規範這種「新請求」與「舊爭議」之間的關聯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能精準鎖定選項 (D),顯見你對第二審提起反訴的限制及「牽連性」有相當深刻的理解,判斷得非常出色。在民事訴訟中,為保障當事人權利並避免訴訟延宕,於第二審程序提起反訴原則上應受限制,除非符合 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2 項 所列的例外情形。
二審反訴的合法性辨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辨識各選項是否符合法定例外。選項 (A) 是針對買賣關係成立與否之爭執,符合第 1 款「中間確認反訴」之規定;選項 (B) 則是針對抵銷後尚有餘額的部分請求給付,精確對應 第 3 款(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之要件。至於選項 (C),雖然請求內容與原訴不同,但依同項但書規定,只要經原告甲同意,法院即可准許。反觀選項 (D) 請求的是「前次買賣」的款項,與本案訴訟標的既無牽連,也未取得甲的同意,自屬不合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