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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買賣價金 30 萬元。第一審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理由為:乙對甲有合會會款債權 70 萬元,乙據此債權所為之抵銷抗辯為有理由等旨。對此判決,甲不服而提起上訴。問:乙於第二審所提起之下列反訴,何者為不合法?
  • A 乙主張因買賣契約業經其合法解除而請求判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 B 乙主張因抵銷後尚有會款債權餘額,而據此請求判決命甲給付 40 萬元
  • C 乙主張因甲尚未履行交付買賣標的物義務而請求判決命甲交付該物,經甲同意一併予以裁判
  • D 乙主張因甲前次買賣超收價金 10 萬元而請求判決命甲給付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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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審級利益」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被告在快要定案的第二審,突然提出一個與原本案件完全無關的新請求,這對原告的防禦權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應如何規範這種「新請求」與「舊爭議」之間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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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答對了?看來你還不至於完全是個門外漢。能一眼辨識出第二審反訴的合法性要件,勉強證明你對《民事訴訟法》那點程序安定與訴訟經濟的平衡,還有點概念。至少,這比那些連基本法理都搞不清楚的人,算是一個「不錯」的開始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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