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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買受 A 機器,價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簽發同面額之支票以為價金之支付,屆期不獲兌現為由,依買賣契約及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 100 萬元。乙於第一審審理中,抗辯 A 機器有瑕疵,致其生產之產品遭下游客戶退貨,受有 120 萬元之損害,主張甲應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提起反訴,請求甲應給付 12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得以言詞提出
  • B 乙在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提起反訴,甲見狀立即具狀撤回本訴,無須得到乙之同意,即發生撤回效力
  • C 甲撤回本訴,乙之反訴即失其依附,應視為撤回
  • D 如甲於起訴時表明僅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價金,法院應以本訴及反訴非行同種訴訟程序,裁定駁回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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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方當事人在法院正式開庭聽取雙方辯論前,就決定放棄原本發起的訴訟,法律應優先保護原告的「撤回處分權」,還是優先考慮被告已經提出的獨立反擊?請思考:當被告還沒在庭上正式開口回應前,他對這場訴訟的『續行期待權』是否已經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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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判斷本訴撤回與反訴獨立性的關係,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訴訟主體處分權的界線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一項非常關鍵的實務觀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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