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8 題
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買受 A 機器,價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簽發同面額之支票以為價金之支付,屆期不獲兌現為由,依買賣契約及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 100 萬元。乙於第一審審理中,抗辯 A 機器有瑕疵,致其生產之產品遭下游客戶退貨,受有 120 萬元之損害,主張甲應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提起反訴,請求甲應給付 12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得以言詞提出
- B 乙在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提起反訴,甲見狀立即具狀撤回本訴,無須得到乙之同意,即發生撤回效力
- C 甲撤回本訴,乙之反訴即失其依附,應視為撤回
- D 如甲於起訴時表明僅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價金,法院應以本訴及反訴非行同種訴訟程序,裁定駁回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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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方當事人在法院正式開庭聽取雙方辯論前,就決定放棄原本發起的訴訟,法律應優先保護原告的「撤回處分權」,還是優先考慮被告已經提出的獨立反擊?請思考:當被告還沒在庭上正式開口回應前,他對這場訴訟的『續行期待權』是否已經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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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於訴訟程序中「本訴撤回」與「反訴獨立性」的關聯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關於撤回效力的規定:原告在被告就本案行言詞辯論前撤回起訴,無須經被告同意即可發生效力。本題中,甲在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撤回,此時乙尚未進入實體爭辯,故甲的撤回當然有效。
反訴的程序特徵與獨立性
針對其他選項的迷思,我們須釐清反訴的獨立性與程式要求。依據同法第 261 條,反訴並非絕對須以書狀提出,亦得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為之並記載於筆錄;且依第 263 條第 1 項規定,反訴具有程序上的獨立地位,「不因本訴之撤回而失其效力」,因此 (C) 的「依附說」是常見的法律誤區,實務與學說均採不併同消滅之見解。至於 (D) 選項,本、反訴皆為請求給付金錢且金額均達通常程序標準,並無訴訟程序不種類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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