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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5 題

X 起訴請求 Y 給付買賣價金 5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 X 就 300 萬元之請求給付有理由,其餘之訴駁回。針對此判決,Y 就命其給付中的 200 萬元部分提起上訴,X 於上訴期間內則未聲明上訴。第二審法院經實體審理後,判決 Y 上訴有理由;對此第二審判決,經 X 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最高法院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試問:在第二審之更審程序中,X 得否就其原在第一審受不利判決之 200 萬元部分聲明不服?
  • A 可以,因為基於上訴不可分原則,第一審判決關於 X 敗訴的 200 萬元部分尚未確定
  • B 可以,因為基於附隨一體性的法理,第一審判決關於 X 敗訴的 200 萬元部分尚未確定
  • C 不可以,因為第一審判決關於 X 敗訴的 200 萬元部分,在 X 收受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之 20 日不變期間經過後,因 X 未聲明上訴即已確定
  • D 不可以,因為 X 在原來第二審上訴程序中未聲明附帶上訴,第一審判決關於 X 敗訴的 200 萬元部分因而歸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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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第一審判決後,雙方各有勝負,如果其中一方對其敗訴部分既不主動上訴,在對方上訴後的二審程序中也始終保持沉默,那麼這部分「未被爭執的判決內容」,在法律時效的流逝下,其程序狀態會發生什麼樣的根本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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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還不錯嘛。

看來你總算掌握了民事訴訟法裡,那看似簡單卻讓一堆人卡關的「一部上訴」與「確定時點」判斷。能看出敗訴部分在程序中的「法效力」?嗯,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狀況外,對訴訟法理有點基本概念。

2. 不過是基礎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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