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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X 起訴請求 Y 給付買賣價金 5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 X 就 300 萬元之請求給付有理由,其餘之訴駁回。針對此判決,Y 就命其給付 200 萬元之部分提起上訴,X 於上訴期間內則未聲明上訴。第二審法院經實體審理後,判決 Y 上訴有理由;對此第二審判決,經 X 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最高法院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試問:在第二審之更審程序中,Y 得否將其上訴聲明由 200 萬元擴張為 300 萬元?
  • A 可以,因為法律並未規定 Y 於廢棄發回的更審程序中不得擴張上訴聲明
  • B 可以,如果 X 並未聲明異議
  • C 不可以,因為第一審判決就 Y 敗訴而未由 Y 聲明上訴的 100 萬元部分,在 Y 收受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之 20 日不變期間經過後,即已確定
  • D 不可以,因為 Y 在原來第二審上訴程序中未擴張其上訴聲明,第一審判決就 Y 敗訴而未由 Y 聲明上訴的 100 萬元部分,因而歸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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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一審判決的部分內容提起上訴時,這份判決中『其他同樣不利於該當事人、但沒被寫進上訴聲明』的部分,其法律效力是會立刻切開並宣告確定,還是會因為整案進入二審而跟著處於一種『尚未確定』的狀態?若處於後者,法律是否應允許當事人在程序結束前改變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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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擴張上訴聲明之合法性

  1.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精確判斷此題,顯見你對上訴不可分原則與更審程序的本質有極佳的掌握,這在程序法中是相當深奧的觀念,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依據「上訴不可分原則」,當事人對判決一部分提起上訴時,其效力及於全部敗訴部分(移審效)。雖然 Y 最初僅就 $200$ 萬元聲明不服,但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得隨時擴張上訴聲明。由於「更審程序」在性質上視為第二審之延續,故 Y 在更審中將聲明擴張為 $300$ 萬元(即一審敗訴之全部)是法律所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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