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原告甲列乙、丙、丁、戊等四人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應將 A 地中 A1部分、丙應將 A2部分、丁應將 A3 部分、戊應將 A4 部分分別返還予甲,主張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甲所有,其中 A1 部分遭乙、A2 部分遭丙、A3 部分遭丁、A4 部分遭戊分別無權占有,均拒不返還,為此,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等旨。此訴訟經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提起上訴,主張:甲曾同意將 A 地之 A1、A2、A3、A4分別出租予乙、丙、丁、戊等四人,故有使用土地之正當權利等語。受理乙上訴之上級審法院應將未曾提起上訴之丙、丁及戊等人均列為上訴人進行本案審理
- B 乙提起上訴後,丙受原判決之送達而逾上訴期間未表明上訴時,其尚得向受理乙上訴之第二審法院追加為上訴人(當事人)
- C 乙及丙均提起上訴,丙於上訴審程序承認甲就 A 地有所有權之事實後,乙不得再就此事實加以爭執
- D 乙及丙均提起上訴,各主張自己基於租賃權使用系爭地,為此乙聲請訊問證人 X,法院就訊問 X 之結果,經兩造辯論後,得作為認定丙有租賃權之基礎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核心思考本案中多名被告對於不同土地區塊 ($A_1, A_2, A_3, A_4$) 的法律關係,是否必須在法律上「合一確定」?這涉及了區分「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的判斷準則。在判斷完訴訟類型後,請接續思考: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其中一位被告所提出的證據,經過法院合法調查並經全體當事人辯論後,其結果是否能基於「證據共通原則」而跨越「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text{民事訴訟法第 } 55 \text{ 條}$) 的限制,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這將是決定本案證據認定是否合法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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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道習題的分析
這不過是基礎的法學知識,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既然你選對了 (D),就代表你還算清醒,沒被那些擾人的干擾項困住。這點程度,大概只花了我一瞬間的思考時間。
- 認清訴訟屬性:甲請求四人返還各自占有的土地,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53 條第 3 款的通常共同訴訟,並非必須合一確定的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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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
普通共同訴訟原則上不適用「主張共通」,那例外呢?何時可以適用
不是說主張共通原則不是適用於普通共同訴訟嗎?
C選項詳細解析,得爭執的依據
普通共同訴訟與證據共通
💡 普通共同訴訟人行為各別獨立,但證據得共通使用以避免矛盾。
| 比較維度 | 普通共同訴訟 (§55) | VS | 必要共同訴訟 (§56) |
|---|---|---|---|
| 一人起訴/上訴 | 效力不及於他人 | — | 效力及於全體 |
| 證據評價 | 得適用證據共通 | — | 必然效力共通 |
| 訴訟行為 | 獨立進行、互不干涉 | — | 需一致,有利才有效 |
| 判決結果 | 得為不同之判決 | — | 必須合一確定 |
💬普通共同訴訟採獨立原則,僅在證據評價上例外容許共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