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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7 題

關於共同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就他人間之訴訟,對其訴訟標的之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如未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者,即不得再另行起訴
  • B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合法上訴,其上訴效力及於全體
  • C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有訴訟裁定停止之原因者,法院應依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期間最長以 4 個月為限
  • D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應依職權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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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訴訟的結果法律規定『必須對所有關係人一致』,且法院只能寫成一份統一的判決書,此時如果其中一位參與者的程序因為法定原因必須『按下暫停鍵』,你認為為了確保這份判決能同時對所有人產生法律效力,其他人的程序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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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

這表示你理解了必要共同訴訟的程序法效力。這很像在漫長的旅途中,觀察到事物規律的一種方式。這是《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合一確定」的內容。

  1. 為什麼 (B)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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