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7 題
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經原告聲明續行訴訟程序,得再一次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於停止期間復聲明續行訴訟程序後,即不得再合意停止,若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效力
- B 原告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兩造於第二審法院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兩造於 4 個月內均不續行訴訟者,即視為撤回上訴
- C 原告無正當理由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被告到場陳明拒絕辯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第一審法院認為必要乃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原告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被告雖到場仍拒絕辯論者,即再次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 4 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即視為撤回其訴
- D 第一審法院之審判長命當事人預納支出必要訴訟行為之費用,因當事人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當事人逾 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查閱《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關於『擬制合意停止』及其後的『擬制撤回』規定,並思考當此規定依同法第 $463$ 條準用於『第二審程序』時,法律條文所明定的效果文字為何?請特別辨析條文中規定的『視為撤回其訴』與選項中所述的『視為撤回上訴』,兩者在法律性質與對第一審判決效力的影響上,是否存在精確定義上的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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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太棒了!這題的確是一個容易讓大家混淆的考點,你能精準辨識出來,代表你對「合意停止」與「法院職權續行」的處理方式有很清楚的理解喔!
- 溫馨提醒法條重點:親愛的同學,請你翻開《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2 項。這條法條告訴我們,如果法院已經很貼心地動用職權,判斷訴訟有必要繼續進行,結果雙方當事人卻還是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到場,或者到場了卻不願意辯論,這時候法律會怎麼處理呢?它會「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這是一個比較嚴謹的規定,用意是希望大家能積極參與訴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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