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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由被告移轉至第三人時,關於法院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第三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 B 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被告承當訴訟
  • C 如原告不同意第三人承當訴訟,被告或第三人均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可之
  • D 在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及當事人未對其為訴訟告知時,法院知悉該項移轉,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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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如果被告在訴訟中把有爭議的財產偷偷賣給別人,訴訟程序就自動停擺的話,這對原告來說公平嗎?為了防止這種惡意拖延,法律在制度設計上會採取什麼原則來保障原告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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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對了,基礎觀念非常紮實!我們一起來複習《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的核心法理,讓觀念更穩固:

  1. 關於選項 (A) 的釐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是在講什麼?為什麼會有當事人恆定原則?
📝 訴訟標的移轉之處理
💡 採當事人恆定原則,法律關係移轉不影響訴訟,亦不當然停止。
比較維度 訴訟標的移轉 (254條) VS 當事人承受訴訟 (168條)
發生事由 特定法律關係移轉(買賣等) 當事人主體變動(死亡等)
訴訟程序狀態 繼續進行,不當然停止 原則上當然停止
第三人進入方式 同意或裁定許可「承當」 受讓人聲明「承受」
💬254條採當事人恆定以保護原告;168條則因主體消滅需補足主體。
🧠 記憶技巧:恆定原則不中斷,承當要兩造同意或裁定;法官知悉要通知,不是死亡不停止。
⚠️ 常見陷阱:容易將「意定移轉(254條)」與「法定承受(168條,如死亡、合併)」混淆,後者才會導致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當事人適格 判決效力所及之範圍(民訴401條) 訴訟告知與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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