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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由被告移轉至第三人時,關於法院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第三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 B 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被告承當訴訟
  • C 如原告不同意第三人承當訴訟,被告或第三人均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可之
  • D 在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及當事人未對其為訴訟告知時,法院知悉該項移轉,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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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中有關於「當事人恆定原則」的法律邏輯:在訴訟進行中,即便作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移轉給第三人,為了兼顧程序安定與對造的權益,法律是否會讓既有的訴訟程序因此而「中斷」或「停止」?還是會由原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直到該第三人依據法定程序承當或參加訴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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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棒了,你精準掌握了程序法理!

  1. 溫暖肯定: 看到你答對這題,學長/學姐真的替你感到很開心呢!你這麼快就選出 (A) 是錯誤的,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恆定原則」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與敏銳度,真的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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