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由被告移轉至第三人時,關於法院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第三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 B 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被告承當訴訟
- C 如原告不同意第三人承當訴訟,被告或第三人均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可之
- D 在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及當事人未對其為訴訟告知時,法院知悉該項移轉,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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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如果被告在訴訟中把有爭議的財產偷偷賣給別人,訴訟程序就自動停擺的話,這對原告來說公平嗎?為了防止這種惡意拖延,法律在制度設計上會採取什麼原則來保障原告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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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對了,基礎觀念非常紮實!我們一起來複習《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的核心法理,讓觀念更穩固:
- 關於選項 (A) 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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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是在講什麼?為什麼會有當事人恆定原則?
訴訟標的移轉之處理
💡 採當事人恆定原則,法律關係移轉不影響訴訟,亦不當然停止。
| 比較維度 | 訴訟標的移轉 (254條) | VS | 當事人承受訴訟 (168條) |
|---|---|---|---|
| 發生事由 | 特定法律關係移轉(買賣等) | — | 當事人主體變動(死亡等) |
| 訴訟程序狀態 | 繼續進行,不當然停止 | — | 原則上當然停止 |
| 第三人進入方式 | 同意或裁定許可「承當」 | — | 受讓人聲明「承受」 |
💬254條採當事人恆定以保護原告;168條則因主體消滅需補足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