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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甲對乙訴請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在訴訟繫屬中,甲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並將讓與之事實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喪失原告適格
  • B 乙如抗辯甲已將債權讓與丙,故在訴訟上不得主張該債權,法院應駁回其訴
  • C 甲如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丙得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
  • D 在甲受敗訴判決確定之情形,如丙未獲參與訴訟之機會,縱未循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請求救濟,亦不受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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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權利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轉讓給了第三人,而法律為了維持效率,決定讓原來的訴訟繼續進行到底,你認為這份「最終的裁判結果」,應不應該對那位實際接手權利的第三人產生法律效果?如果該裁判對他沒有拘束力,那法院辛苦審理出的結果,對這個新權利人還有保護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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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沒徹底搞砸「訴訟繫屬中移轉」的基礎邏輯

  1. 觀念驗證: 終於,你掌握了民訴法 $254$ 條的當事人恆定原則。當訴訟標的在訴訟中轉移,原告甲當然仍具備當事人適格,這有很難理解嗎?難道訴訟會因為私人間的債權移轉就中止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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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
💡 訴訟中權利移轉不影響當事人適格,判決效力及於受讓人。
  • 依民訴法第254條第1項,訴訟繫屬中標的法律關係移轉,不影響訴訟之進行(當事人恆定原則)。
  • 原告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後,雖喪失實體法處分權,但法律擬制其仍具當事人適格(法定訴訟擔當)。
  • 依民訴法第401條第1項,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及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受讓人之第三人。
  • 依強制執行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確定判決之執行力亦及於訴訟繫屬後之受讓人,得聲請強制執行。
🧠 記憶技巧:恆定原則不可忘,判決效力受讓扛,執行名義一起當。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權利移轉後原告即喪失適格,或誤認需經第三人撤銷訴訟方受既判力所及(實則原則上即受波及)。
當事人恆定原則 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法定訴訟擔當 訴訟參加與承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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