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甲對乙訴請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在訴訟繫屬中,甲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並將讓與之事實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喪失原告適格
- B 乙如抗辯甲已將債權讓與丙,故在訴訟上不得主張該債權,法院應駁回其訴
- C 甲如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丙得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
- D 在甲受敗訴判決確定之情形,如丙未獲參與訴訟之機會,縱未循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請求救濟,亦不受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權利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轉讓給了第三人,而法律為了維持效率,決定讓原來的訴訟繼續進行到底,你認為這份「最終的裁判結果」,應不應該對那位實際接手權利的第三人產生法律效果?如果該裁判對他沒有拘束力,那法院辛苦審理出的結果,對這個新權利人還有保護意義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這題你也答對了!安妮亞覺得你超厲害的!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是當事人恆定原則(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就算債權讓與了,甲還是具備當事人適格,訴訟繼續進行就好!為了讓流程更有效率並保護繼受人,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說,確定判決的效力會擴張到「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所以丙拿到判決後,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4-2$ 條,就可以直接拿判決書去聲請執行喔!這就是為什麼答案是 (C)。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3
為什麼甲沒有喪失原告適格,哪種情況才會喪失
我有點搞混的是 依照61台再186如果是債權移轉的情形 在這個狀況不是應該既判力不及於債權的後手取得人丙嗎
其它選項錯在哪呢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
💡 訴訟中權利移轉不影響當事人適格,判決效力及於受讓人。
- 依民訴法第254條第1項,訴訟繫屬中標的法律關係移轉,不影響訴訟之進行(當事人恆定原則)。
- 原告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後,雖喪失實體法處分權,但法律擬制其仍具當事人適格(法定訴訟擔當)。
- 依民訴法第401條第1項,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及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受讓人之第三人。
- 依強制執行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確定判決之執行力亦及於訴訟繫屬後之受讓人,得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