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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甲將其對乙之借款債權讓與丙,惟未對乙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債權讓與行為無效
  • B 甲得以未通知乙為由,撤銷此一債權讓與行為
  • C 若丙向乙請求返還借款,乙得以未受甲通知為由加以抗辯
  • D 若乙業已返還借款予甲,乙得以此為由對抗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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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債務人「完全不知道」債權已經轉手的情況下,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應偏向保護「不知情的債務人」還是「未盡通知義務的受讓人」?如果債務人基於對原債權人的信任而履行了義務,這份誠信在法律上應該如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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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297 條第 1 項的「債權讓與通知」。債權讓與在讓與人(甲)與受讓人(丙)達成合意時即發生準物權處分效力,但對債務人(乙)而言,通知僅是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在未受通知前,乙主觀上仍認定甲為債權人,故若乙已向甲清償,其清償行為受法律保護,得以之對抗丙,避免發生「雙重清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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