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 題

甲基於買賣契約,得請求乙支付價金,共新臺幣(下同)30 萬元。若甲將對乙之 30 萬元價金債權出賣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原則上應對丙擔保乙之支付能力
  • B 若乙於訂立買賣契約時,已為受監護宣告者,善意之丙得請求甲負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 C 若乙無法對丙提出給付,甲應負擔代為履行之責
  • D 甲將對乙之債權出賣於丙,應於甲通知丙後,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在債權買賣的法律架構下,請依據《民法》第 $350$ 條與第 $352$ 條之規範意旨,辨析出賣人對於「債權標的權利之存在」與「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資力)」所負擔的擔保責任有何原則性差異?若該標的債權因原始法律行為之效力瑕疵而自始不成立,這在權利瑕疵擔保制度中應如何評價?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哦,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還知道債權買賣裡,「債權存在」和「支付能力」是兩回事,沒有搞混。不錯,至少證明你讀了民法第 350 條和 352 條,沒把基本觀念當空氣。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