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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予乙,因此對乙有一借款返還債權,甲將此一債權出賣予丙,惟甲於出賣該債權前,乙業已將上開 10 萬元之借款返還予甲。上開案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無效
  • B 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仍為有效,惟丙得對甲行使民法第 368 條第 1 項之價金支付拒絕權
  • C 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仍為有效,惟丙得依據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 10 萬元
  • D 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仍為有效,惟丙得對甲行使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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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賣家承諾要轉讓一項『權利』給買家,事後卻發現該權利在簽約前就已經消失了。如果法律直接判定這個契約『無效』,對滿心期待獲得該權利的買家來說,他是更容易求償,還是更難追究對方的責任?哪一種法律解釋比較能保護交易的安全與買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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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契約效力」與「履行責任」,顯示你對民法債編總論與各論的銜接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不容易出錯的法律邏輯。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權利買賣。雖然債權因乙清償而消滅,但依據民法第 350 條規定,債權讓與人須擔保債權確實存在。這屬於權利瑕疵擔保範疇,且依現行實務與學說,此種情形並不導致契約依第 246 條無效,而是契約有效但須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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