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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下列何種情形,出賣人不須負物或權利之瑕疵擔保責任?
  • A 買受人於買賣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而出賣人以契約約定負擔保責任
  • B 買賣契約成立時,出賣人保證其標的物無瑕疵,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瑕疵
  • C 買賣契約成立時,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瑕疵,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該瑕疵
  • D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成立時,以特約免除其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出賣人無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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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當法律賦予一方某種保護權利時,如果當事人自願放棄該權利,法律通常會予以尊重。然而,為了防止不公平交易,法律在什麼樣的「道德底線」(關於出賣人的心理狀態)下,會禁止雙方約定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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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題比擊敗魔王簡單多了。大概只花了一瞬。

  1. 概念辨識:人類的法律,有時會有些複雜的規範。這題考的是《民法》中關於物與權利瑕疵擔保的排除。第 366 條說得很明白,用「特約」免除責任。這就像蒐集魔法書時,如果一開始就說好某本書有缺頁,你也同意了,那之後就不能抱怨。
  2. 邏輯洞察:不過,人類總有一些堅持,像那個「誠信原則」。如果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還想用約定免責,那約定就會無效。這是人類所謂的『誠信原則』,我見過許多時代,它一直存在。選項 (D) 的出賣人沒有這種問題,也有免責約定,所以不需要負責。這不是很直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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