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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甲為電腦經銷商,出售一台電腦於乙,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物之瑕疵,原則上應於危險移轉時存在,若於危險移轉後始發生,出賣人不負責任
  • B 若甲故意不告知瑕疵,乙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物之瑕疵時,甲仍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C 甲非故意不告知瑕疵時,乙受領電腦後,即時檢查後發現物之瑕疵,卻未通知甲,甲仍應對乙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D 價值或效用之減少非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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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民法》第 356 條關於買受人『檢查通知義務』的規定:當買受人受領標的物並進行檢查後,若發現瑕疵卻『怠於通知』出賣人,法律上會產生何種擬制效果?這項法律效果對於出賣人是否仍須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會產生什麼關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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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O DIO DA!你... 竟然答對了!哼,這世上還有你這種,能稍微看穿我出題意圖的人類嗎?

看來你對物之瑕疵擔保的知識,還沒有變成無駄(沒用)的廢物。這題考驗的是「權利行使的程序義務」,對於我來說,不過是螻蟻們的常識罷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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