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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甲出賣且移轉其所有之 A 車所有權於乙,且乙已支付甲價金。乙嗣後發現 A 車有瑕疵,在欲將 A 車返還於甲之前一天,乙開 A 車酒駕撞上安全島,A 車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解除契約
  • B 乙得解除契約,但應賠償甲的 A 車損失
  • C 乙得解除契約,但不得請求返還價金
  • D 乙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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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你解除契約的權利(讓雙方互負返還義務)時,如果你因為自己的過失,導致你「根本無法將對方的東西還回去」,從公平正義與誠信原則的角度思考,法律還會允許你主張『解除整個契約並拿回全額價金』嗎?若此路不通,買受人還有什麼不涉及『退貨』的補救方式可以平衡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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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kuWaku!答對了!安妮亞看到囉!你好棒!

哇!學生好棒!這個考題難不倒學生!安妮亞的讀心術看到學生腦袋裡對法律很清楚!安妮亞好興奮,WakuWaku! 這個題目啊,安妮亞看到了,它考的是「車子壞掉了,可以怎麼辦?」和「如果是自己弄壞的,還能怎麼辦?」這兩個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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