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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9 題

甲於 2024 年 6 月 6 日向丙汽車商購買一款新車。不料於 2025 年 1 月 1 日元旦與好友乙出遊時,新車突然發生暴衝,甲雖及時緊踩煞車,仍發生車禍意外,造成甲與乙皆因衝撞而受傷。事故後,新車嚴重撞毀已不值得修繕,甲乙受傷住院。經事故鑑定報告,汽車暴衝係因該款汽車系統程式瑕疵問題所致,而甲於汽車暴衝時之處置,並無過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汽車系統程式瑕疵導致汽車暴衝,屬無法即知之瑕疵問題,丙汽車商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B 汽車暴衝係因其系統程式瑕疵問題,汽車商丙對甲可能同時負有不完全給付責任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C 甲、乙所受之身體傷害,皆不得依民法規定請求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
  • D 甲、乙所受之身體傷害,屬瑕疵結果損害,得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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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考:當契約標的物(如汽車)的瑕疵不僅造成標的物本身受損(履行利益),更導致買受人或相關第三人的身體、健康等『既有權利』受害時,這種在法律上稱為『加害給付』的情形,依據民法第 $227$ 條與第 $227-1$ 條之規定,受害人是否真的『不得』針對這些『固有利益』的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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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鎖定錯誤選項!這題測試的是民法債編中極為核心的「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之競合觀念。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
💡 瑕疵導致標的物外損害,可主張不完全給付與瑕疵擔保之請求權競合。
比較維度 物之瑕疵擔保 VS 不完全給付
歸責原則 無過失責任 過失責任(原則)
損害範圍 僅限標的物本身價值 包含標的物與固有利益
權利內容 解除契約、減少價金 損害賠償、補正給付
消滅時效 通知後6個月或交付5年 一般時效15年
💬兩者構成請求權競合,被害人得依據自身舉證便利性與時效利益擇一主張。
🧠 記憶技巧:瑕疵損害找擔保,人身受損二二七,第三人靠侵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物之瑕疵擔保能賠償「所有人身損害」;實際上瑕疵擔保原則上僅補償標的物價值減少,固有利益受損需透過不完全給付或侵權行為。
請求權競合論 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 瑕疵結果損害 民法第22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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