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9 題
甲於 2024 年 6 月 6 日向丙汽車商購買一款新車。不料於 2025 年 1 月 1 日元旦與好友乙出遊時,新車突然發生暴衝,甲雖及時緊踩煞車,仍發生車禍意外,造成甲與乙皆因衝撞而受傷。事故後,新車嚴重撞毀已不值得修繕,甲乙受傷住院。經事故鑑定報告,汽車暴衝係因該款汽車系統程式瑕疵問題所致,而甲於汽車暴衝時之處置,並無過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汽車系統程式瑕疵導致汽車暴衝,屬無法即知之瑕疵問題,丙汽車商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B 汽車暴衝係因其系統程式瑕疵問題,汽車商丙對甲可能同時負有不完全給付責任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C 甲、乙所受之身體傷害,皆不得依民法規定請求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
- D 甲、乙所受之身體傷害,屬瑕疵結果損害,得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當契約標的物(如汽車)的瑕疵不僅造成標的物本身受損(履行利益),更導致買受人或相關第三人的身體、健康等『既有權利』受害時,這種在法律上稱為『加害給付』的情形,依據民法第 $227$ 條與第 $227-1$ 條之規定,受害人是否真的『不得』針對這些『固有利益』的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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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鎖定錯誤選項!這題測試的是民法債編中極為核心的「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之競合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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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
💡 瑕疵導致標的物外損害,可主張不完全給付與瑕疵擔保之請求權競合。
| 比較維度 | 物之瑕疵擔保 | VS | 不完全給付 |
|---|---|---|---|
| 歸責原則 | 無過失責任 | — | 過失責任(原則) |
| 損害範圍 | 僅限標的物本身價值 | — | 包含標的物與固有利益 |
| 權利內容 | 解除契約、減少價金 | — | 損害賠償、補正給付 |
| 消滅時效 | 通知後6個月或交付5年 | — | 一般時效15年 |
💬兩者構成請求權競合,被害人得依據自身舉證便利性與時效利益擇一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