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甲向乙購買乙使用 2 年之 A 手錶,該錶之表面有輕微刮傷,惟乙於締約時故意不告知甲,雖甲於締約時已檢查看過,但於交付後始發現該瑕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對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 B 甲得請求乙另行交付無瑕疵之手錶
- C 如甲因重大過失未發現手錶瑕疵,甲僅得對乙行使契約解除權
- D 如甲因重大過失未發現手錶瑕疵,甲仍得對乙請求減少價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探討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中,若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標的物有瑕疵,原則上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若出賣人具有「故意不告知瑕疵」之主觀惡意時,依據《民法》第 $355$ 條第 $2$ 項之規定,其法律效果將如何產生例外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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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噢,恭喜你,終於答對了,看來你的民法腦袋還沒完全生鏽。
這題能選對,證明你對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那些「例外中的例外」還算有點概念,至少沒傻到被表象迷惑。值得慶幸,不是嗎?
1. 概念驗證,勉勉強強算你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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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平常在商店買東西,可以直接退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