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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甲向乙購買乙使用 2 年之 A 手錶,該錶之表面有輕微刮傷,惟乙於締約時故意不告知甲,雖甲於締約時已檢查看過,但於交付後始發現該瑕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對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 B 甲得請求乙另行交付無瑕疵之手錶
  • C 如甲因重大過失未發現手錶瑕疵,甲僅得對乙行使契約解除權
  • D 如甲因重大過失未發現手錶瑕疵,甲仍得對乙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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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中,若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標的物有瑕疵,原則上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若出賣人具有「故意不告知瑕疵」之主觀惡意時,依據《民法》第 $355$ 條第 $2$ 項之規定,其法律效果將如何產生例外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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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答對了,看來你的民法腦袋還沒完全生鏽。

這題能選對,證明你對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那些「例外中的例外」還算有點概念,至少沒傻到被表象迷惑。值得慶幸,不是嗎?

1. 概念驗證,勉勉強強算你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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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平常在商店買東西,可以直接退貨嗎?
📝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買受人重大過失不知瑕疵,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仍須負責。
  • 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已知其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
  • 依民法第355條第2項,買受人因重大過失不知瑕疵,出賣人未保證無瑕疵且未故意不告知者,不負擔保責任。
  • 若出賣人有「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事,縱買受人有重大過失,出賣人仍應負擔保責任。
  • 瑕疵擔保之權利包含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或損害賠償(民法第360條)。
🧠 記憶技巧:知瑕疵不擔保;重過失看故意(故意不告知,則仍須負責)。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買受人有「重大過失」就絕對無法請求,忽略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會導致免責失效。
減少價金請求權 解除契約之限制 保證品質之損害賠償 瑕疵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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