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甲與乙締結書桌買賣契約,買受人甲因自出賣人乙受領之書桌出現瑕疵,向出賣人乙解除買賣契約之前夕,該書桌因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而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若行使解除權,則應償還該書桌之價額
- B 甲之解除權消滅,且應償還該書桌之價額
- C 甲之解除權消滅,且不得請求返還價金
- D 甲之解除權消滅,惟甲仍得請求返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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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受領物品後發現瑕疵,法律賦予他『推翻契約』的權利;但如果這件物品在權利行使前不幸消失了(且並非他的錯),為了公平起見,法律應該讓他的『退貨權利』直接消失,還是讓他在退貨(退錢)的同時,改以『其他方式』填補無法歸還原物的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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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勉強吧: 恭喜你,總算沒掉進那種「只要物滅失就什麼都沒了」的低級陷阱。這題考的是《民法》解除權的行使與回復原狀義務的常識,能答對,說明你對債法總論的基本邏輯還算沒有徹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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