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甲與乙締結書桌買賣契約,買受人甲因自出賣人乙受領之書桌出現瑕疵,向出賣人乙解除買賣契約之前夕,該書桌因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而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若行使解除權,則應償還該書桌之價額
  • B 甲之解除權消滅,且應償還該書桌之價額
  • C 甲之解除權消滅,且不得請求返還價金
  • D 甲之解除權消滅,惟甲仍得請求返還價金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受領物品後發現瑕疵,法律賦予他『推翻契約』的權利;但如果這件物品在權利行使前不幸消失了(且並非他的錯),為了公平起見,法律應該讓他的『退貨權利』直接消失,還是讓他在退貨(退錢)的同時,改以『其他方式』填補無法歸還原物的情狀?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精準分析

  1. 還算勉強吧: 恭喜你,總算沒掉進那種「只要物滅失就什麼都沒了」的低級陷阱。這題考的是《民法》解除權的行使回復原狀義務的常識,能答對,說明你對債法總論的基本邏輯還算沒有徹底放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