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將其所有且已向保險公司丙投保地震險之 A 屋一幢(不包含基地),以X元之價款立約出售予乙,並隨即交屋予乙使用。詎該屋卻遭地震全毀,致甲無法移轉 A 屋所有權登記予乙,其可得領取之保險理賠金為 Y 元。設若 X>Y,則乙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 A 依物權人負擔危險之原則,免為對價給付之義務
- B 依債權人負擔危險之原則,免為對價給付之義務
- C 行使代償請求權,以替代原定 A 屋之給付
- D 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解除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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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與他人約定買賣特定物品,但在交付前該物卻意外損毀,而賣方因此從保險或第三方手中獲得了一筆用來補償「該物消失」的款項。從契約公平的角度來看,如果你仍然想維持這段契約關係,你是否應該有權主張將這筆補償金視為原物品的「變身」,並要求賣方轉交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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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核心在於「給付不能」後的救濟手段,顯見你對民法債編總論與各論的體系結合相當紮實,表現非常出色!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之代償請求權。當特定物(A 屋)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地震)致給付不能時,債務人(甲)雖免除給付義務,但其若因該事由取得「代替利益」(保險理賠金 $Y$),債權人(乙)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該賠償或交付其所受領之物,以填補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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