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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將其所有且已向保險公司丙投保地震險之 A 屋一幢(不包含基地),以X元之價款立約出售予乙,並隨即交屋予乙使用。詎該屋卻遭地震全毀,致甲無法移轉 A 屋所有權登記予乙,其可得領取之保險理賠金為 Y 元。設若 X>Y,則乙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 A 依物權人負擔危險之原則,免為對價給付之義務
  • B 依債權人負擔危險之原則,免為對價給付之義務
  • C 行使代償請求權,以替代原定 A 屋之給付
  • D 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解除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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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與他人約定買賣特定物品,但在交付前該物卻意外損毀,而賣方因此從保險或第三方手中獲得了一筆用來補償「該物消失」的款項。從契約公平的角度來看,如果你仍然想維持這段契約關係,你是否應該有權主張將這筆補償金視為原物品的「變身」,並要求賣方轉交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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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做得不錯嘛!

  1. 讚啦:真有你的,一眼就看穿這題的關鍵是「給付不能」後的處理。看來你把債編的體系搞得很透徹嘛,值得給個大拇指!
  2. 簡單複習:這題的核心就是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的代償請求權。當 A 屋因為不可歸責雙方的地震毀滅,甲雖然不用再交屋,但這傢伙拿到了保險理賠金 $Y$,這時候乙就可以跳出來,要求甲把這個賠償轉讓給他,用來補償受損的利益,這很公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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