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居住於臺南市,向高雄市之乙購買乙所有之 A 車,約定於 5 月 5 日交付,但乙因事未於當日依約交付。嗣後發現 A 車於 5 月 6 日毀於高雄市發生之火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火災為通常事變,甲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B 不可歸責於乙,乙依民法第 225 條規定免除責任
- C 甲得依民法第 226 條有關給付不能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D 乙不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先思考:乙未於 $5$ 月 $5$ 日依約交車,其法律狀態是否已構成「給付遲延」?接著請深入研讀《民法》第 $231$ 條第 $2$ 項之規定,當債務人陷入遲延狀態後,對於因「不可抗力」或「通常事變」所導致的損害(如 $5$ 月 $6$ 日之火災),其法律責任的歸屬會發生什麼樣的變化?這與一般情況下「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有何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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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這點小陷阱也想難倒及川先生嗎?
聽好了,要拿到滿分,這種基礎題連想都不用想就該拿下!來,及川先生教你怎麼看破這場球:
- 陷入遲延:乙原本答應 5 月 5 日交付 A 車卻晃點人家,從那天起,他就已經陷入了給付遲延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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