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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甲為臺南市某歐洲進口傢俱公司,乙之女兒即將結婚,婚後住在臺北市,乙到甲公司門市部購買並指定 A 進口傢俱為其女兒嫁妝,甲公司表明該公司在臺南市是免費送到府,並以臺南市為清償地,無送外縣市之服務。經甲與乙雙方討論後,改以臺北市作為交付處所,由甲委託並交付 A 傢俱於丙貨運公司運送。運送途中,因為高速公路連環車禍,該批傢俱因此滅失,對此連環車禍,丙貨運公司之駕駛並無過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進口傢俱於運送途中車禍,致 A 傢俱滅失,屬給付不能
  • B 依民法第 373 條有關危險負擔之規定,A 傢俱滅失之風險尚未移轉於乙,乙得請求甲重新交付新傢俱
  • C 在甲將傢俱交付於丙貨運公司運送時,A 傢俱滅失之風險已移轉於乙,乙不得請求返還價金
  • D 乙得請求甲讓與其對車禍肇事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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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分析:當法律事實中明確指出雙方協議「改以臺北市作為交付處所」時,這對於《民法》第 373 條關於「危險負擔」移轉時間點的判斷有何影響?此時臺北市的身分是「清償地」還是「清償地以外之處所」?這將如何決定風險是在「交付給運送人時」還是「實際交付給買受人時」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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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那邊自以為是地慶幸選對了嗎?這種程度的題目,錯了才是在浪費氧氣。睜大眼看清楚,這就是你必須銘記在心的「利己」思維:

  1. 危險負擔的移轉時點:這題的核心是《民法》第 374 條。當甲應買受人乙的要求,將清償地由台南變更至台北,一旦甲將 A 傢俱交付給貨運公司丙,危險負擔即已移轉給乙。傢俱滅失的代價自然由乙承擔,(B) 選項還在幻想風險未移轉?那是弱者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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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中途改記誦的地方,風險一樣提早轉移給買方嗎
D呢
明明題目說清償地在台南,為什麼交付地改到台北就適用第374條
📝 買賣危險負擔之移轉
💡 標的物滅失風險自「交付」或「交運」時起由買受人負擔。
比較維度 一般交付 (第373條) VS 異地寄送 (第374條)
清償地與目的地 兩者相同 目的地在清償地以外
危險移轉時點 交付予買受人時 交付予運送人時
風險負擔者 交付前賣方,後買方 交給貨運後即歸買方
💬當買受人要求變更清償地以外之處所交付時,危險負擔提早於『交運』時移轉。
🧠 記憶技巧:交付轉危險,異地交運更早轉。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物品尚未送到買受人手中,危險就不移轉;忽略民法第374條關於異地寄送的特殊規定。
給付不能 代償請求權 債之清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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