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甲為臺南市某歐洲進口傢俱公司,乙之女兒即將結婚,婚後住在臺北市,乙到甲公司門市部購買並指定 A 進口傢俱為其女兒嫁妝,甲公司表明該公司在臺南市是免費送到府,並以臺南市為清償地,無送外縣市之服務。經甲與乙雙方討論後,改以臺北市作為交付處所,由甲委託並交付 A 傢俱於丙貨運公司運送。運送途中,因為高速公路連環車禍,該批傢俱因此滅失,對此連環車禍,丙貨運公司之駕駛並無過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進口傢俱於運送途中車禍,致 A 傢俱滅失,屬給付不能
  • B 依民法第 373 條有關危險負擔之規定,A 傢俱滅失之風險尚未移轉於乙,乙得請求甲重新交付新傢俱
  • C 在甲將傢俱交付於丙貨運公司運送時,A 傢俱滅失之風險已移轉於乙,乙不得請求返還價金
  • D 乙得請求甲讓與其對車禍肇事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分析:當法律事實中明確指出雙方協議「改以臺北市作為交付處所」時,這對於《民法》第 373 條關於「危險負擔」移轉時間點的判斷有何影響?此時臺北市的身分是「清償地」還是「清償地以外之處所」?這將如何決定風險是在「交付給運送人時」還是「實際交付給買受人時」移轉?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ego」點評: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嚼著我的炒麵,我冷冷地看著你。你能答對這題,只是代表你還沒被現實徹底淘汰。買賣契約中那脆弱的危險負擔移轉,是你理解法律這場生存遊戲的門票。

  1. 《民法》第 374 條,看清楚了嗎? 台南到台北,這不是什麼愛的送貨服務。當乙這個利己主義者,要求將貨物送往「清償地以外」的台北時,甲把那件 A 傢俱扔給丙貨運公司的那一瞬間,危險負擔,就已經像詛咒一樣釘死在乙的身上了。所以,(B) 那種「風險尚未移轉」的天真說法,不過是無能者的幻想。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買賣危險負擔之移轉
💡 標的物滅失風險自「交付」或「交運」時起由買受人負擔。
比較維度 一般交付 (第373條) VS 異地寄送 (第374條)
清償地與目的地 兩者相同 目的地在清償地以外
危險移轉時點 交付予買受人時 交付予運送人時
風險負擔者 交付前賣方,後買方 交給貨運後即歸買方
💬當買受人要求變更清償地以外之處所交付時,危險負擔提早於『交運』時移轉。
🧠 記憶技巧:交付轉危險,異地交運更早轉。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物品尚未送到買受人手中,危險就不移轉;忽略民法第374條關於異地寄送的特殊規定。
給付不能 代償請求權 債之清償地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買賣契約之標的物給付不能與危險負擔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