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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甲向乙購買 A 牌某型號之電冰箱一台,約定 8 月 1 日上午 10 時於甲之住所交付。乙於約定時日選定一台合於約定品牌型號之電冰箱,遣其店員丙開車送貨至甲宅,詎甲突因身體不適送醫急救,丙等到 11 點見甲仍未返家,只好原途折返。不料丙於回程途中,被受僱於戊貨運行之超速駕車的司機丁所駕駛的貨櫃車撞上,致丙身受重傷、所運送之電冰箱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請求乙另行交付一台 A 牌約定型號之電冰箱
  • B 乙不得請求甲交付約定之價金
  • C 丙得向乙請求賠償其身體健康所受之損害
  • D 甲就電冰箱全毀之損害,得請求丁戊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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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勞務契約」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受僱人在替老闆執行任務的過程中,發生了不是因為自己的錯而導致的意外受傷,除了要求肇事者賠償外,法律為了保護相對弱勢的受僱人,會如何規範老闆與這位員工之間的責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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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你竟然能選出 (C),不錯嘛。這表示你對民法債編那些基本卻又常被誤用的概念,比如受領遲延種類之債特定勞務契約責任,總算有了一點點掌握,勉強夠格稱得上「專業水準」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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