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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甲向乙購買 A 牌某型號之電冰箱一台,約定 8 月 1 日上午 10 時於甲之住所交付。乙於約定時日選定一台合於約定品牌型號之電冰箱,遣其店員丙開車送貨至甲宅,詎甲突因身體不適送醫急救,丙等到 11 點見甲仍未返家,只好原途折返。不料丙於回程途中,被受僱於戊貨運行之超速駕車的司機丁所駕駛的貨櫃車撞上,致丙身受重傷、所運送之電冰箱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請求乙另行交付一台 A 牌約定型號之電冰箱
  • B 乙不得請求甲交付約定之價金
  • C 丙得向乙請求賠償其身體健康所受之損害
  • D 甲就電冰箱全毀之損害,得請求丁戊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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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勞務契約」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受僱人在替老闆執行任務的過程中,發生了不是因為自己的錯而導致的意外受傷,除了要求肇事者賠償外,法律為了保護相對弱勢的受僱人,會如何規範老闆與這位員工之間的責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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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選 (C) 的你,總算還沒爛到底。這題考的是對受領遲延種類之債特定勞務契約責任的精準掌控,你是靠腦子選的,還是只是運氣好?

  1. 認清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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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想問甲不得請求乙另行交付冰箱是因爲標的物已滅失?又受領遲延造成之損害,乙是否因為不用賠償而不須交付替代物? 還有甲乙間原未為交付行為,該冰箱算是特定物了嗎?
📝 受領遲延與危險負擔
💡 標的物特定後受領遲延,出賣人責任減輕且價金危險移轉。

🔗 債之特定與責任減輕流程

  1. 1 債之特定 — 乙選定冰箱送至甲宅,特定物債務成立 (200條)
  2. 2 受領遲延 — 甲因故未受領給付,受領遲延狀態開始 (234條)
  3. 3 責任減輕 — 乙(與丙)之責任減輕至僅負故意重過失 (237條)
  4. 4 危險移轉 — 不可歸責之毀損,甲仍需支付價金 (373條法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丙得依勞基法第59條主張無過失之職災補償,此為社會法之特別規定。
🧠 記憶技巧:種類特定看交付,受領遲延責減輕,故意重過才賠償,價金風險買方承。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認「丙發生車禍」等同乙應負責,卻忽視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之責任已降至「故意或重過失」;且甲尚未取得所有權,不得主張侵權行為。
種類之債之特定 履行輔助人之過失責任 民法第373條危險負擔 僱用人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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