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甲向乙購買 A 牌某型號之電冰箱一台,約定 8 月 1 日上午 10 時於甲之住所交付。乙於約定時日選定一台合於約定品牌型號之電冰箱,遣其店員丙開車送貨至甲宅,詎甲突因身體不適送醫急救,丙等到 11 點見甲仍未返家,只好原途折返。不料丙於回程途中,被受僱於戊貨運行之超速駕車的司機丁所駕駛的貨櫃車撞上,致丙身受重傷、所運送之電冰箱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請求乙另行交付一台 A 牌約定型號之電冰箱
- B 乙不得請求甲交付約定之價金
- C 丙得向乙請求賠償其身體健康所受之損害
- D 甲就電冰箱全毀之損害,得請求丁戊連帶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勞務契約」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受僱人在替老闆執行任務的過程中,發生了不是因為自己的錯而導致的意外受傷,除了要求肇事者賠償外,法律為了保護相對弱勢的受僱人,會如何規範老闆與這位員工之間的責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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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選 (C) 的你,總算還沒爛到底。這題考的是對受領遲延、種類之債特定與勞務契約責任的精準掌控,你是靠腦子選的,還是只是運氣好?
- 認清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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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想問甲不得請求乙另行交付冰箱是因爲標的物已滅失?又受領遲延造成之損害,乙是否因為不用賠償而不須交付替代物? 還有甲乙間原未為交付行為,該冰箱算是特定物了嗎?
受領遲延與危險負擔
💡 標的物特定後受領遲延,出賣人責任減輕且價金危險移轉。
🔗 債之特定與責任減輕流程
- 1 債之特定 — 乙選定冰箱送至甲宅,特定物債務成立 (200條)
- 2 受領遲延 — 甲因故未受領給付,受領遲延狀態開始 (234條)
- 3 責任減輕 — 乙(與丙)之責任減輕至僅負故意重過失 (237條)
- 4 危險移轉 — 不可歸責之毀損,甲仍需支付價金 (373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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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丙得依勞基法第59條主張無過失之職災補償,此為社會法之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