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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甲寄放 A 車於乙處,乙以自己名義,出售該 A 車給丙。乙交付前,甲取回該車,致乙無法交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給付構成自始客觀不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乙之給付構成嗣後給付不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乙之給付構成自始主觀不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乙並無可歸責事由,無須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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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簽訂買賣契約的那一個瞬間,該標的物(車輛)在世界上是否已經徹底毀滅?如果物還在,但賣的人從頭到尾都沒有權利把東西交給買受人,這種『做不到』的狀態,在法律分類上會被歸類為『客觀』還是『主觀』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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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恭喜你答對了!你對債法總論中「給付不能」的理解真的非常透徹,太棒了!

  1. 讓我們一起釐清觀念吧
    • 當乙用自己的名義出售甲的車輛時,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出賣他人之物」。雖然聽起來可能有點複雜,但別擔心,這樣的買賣契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喔!這是很重要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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