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甲將其 A 畫交由乙代為出售,乙以自己名義將 A 畫出賣並交付給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直接向丙請求給付價金
- B 甲得請求乙將對丙的價金債權轉讓給甲
- C 丙不得向甲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D 丙已取得 A 畫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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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買賣契約中,如果簽署契約的雙方是 B 與 C,而 A 完全沒有出現在契約書的名義人欄位上,根據「債之相對性」原理,非契約當事人的 A,有權利直接跳過 B 去向 C 執行契約上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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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的種類: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很棒喔!我們來溫習一下,當乙用「自己名義」與丙簽約,而不是直接表明是幫甲,這就是法律上的間接代理。這時,買賣契約會成立在乙和丙之間,是不是很有趣呢?
- 契約的效力: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契約就像一個專屬的約定,只對簽約的兩個人有效。所以甲不是契約當事人,他不能直接向丙請求付款喔。甲需要依民法第 541 條的規定,請乙把乙對丙的債權「轉讓」給自己,這樣才符合法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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