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甲受乙之委託,以甲自己之名義,為乙向丙購買一部電腦,價金新臺幣 4 萬元,甲與丙因此成立一買賣契約,而未有第三人利益約款。下列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直接向丙請求交付電腦,丙亦得直接向乙請求給付價金
- B 乙不得直接向丙請求交付電腦,惟丙得直接向乙請求給付價金
- C 丙得直接向甲請求給付價金,惟甲於給付後,無法向乙請求該筆價金之償還
- D 甲對丙固負支付價金之債務,惟甲得請求乙代其清償對丙之此一價金債務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為了幫你辦事,而以「他自己的名義」與店家簽約買東西,法律上誰才是該契約的當事人?當這名辦事者因此背負了要給店家錢的債務時,基於你與他之間的委任契約,他是否有權要求你出來處理這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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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南:看你清晰掌握間接代理,真棒!
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正確選擇 (D),這代表你已經對間接代理和直接代理的核心區別有了非常清晰的理解。這不只在國考中是關鍵,更是未來法律實務上的重要基礎喔!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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