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甲經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特別委任乙為其處理出租 A 屋於丙一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因過失,致對丙之租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經丙拒絕支付租金時,對甲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 B 乙以自己名義,受領丙支付之租金時,甲得請求交付之
- C 乙僅應以甲本人之名義,出租 A 屋於丙
- D 乙負有出租人之義務
- E 乙與丙至公證處公證租賃契約後,就其所支出之公證費用,得請求甲償還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受你之託去處理事務,當他在處理過程中『意外獲得了財物』、『代墊了公務開銷』或是『因為疏忽弄壞了你的權益』,依照一般理性的誠信原則,這三種情況產生的金錢流向分別應該歸屬於誰?雙方的法律責任又該如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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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鎖定了選項 (E),這顯示你對**委任契約(Mandate)**中受任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有紮實的理解。本題在國考實務中屬於較具爭議性的題目,官方最終認定 (A)、(B)、(E) 皆為正確答案,這反映出委任關係中多層次的法律義務與權利組合,你能從中辨識出正確選項實屬不易。
委任關係中的權利與義務
首先,你所選的 (E) 是基於《民法》第 546 條第 1 項,受任人處理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請求委任人償還,公證費即屬此類。而選項 (B) 則是依據第 541 條第 1 項,受任人因處理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無論乙是以自己或甲的名義受領,皆負有交付義務。至於選項 (A),則涉及第 544 條受任人之賠償責任,若因過失導致租金債權罹於消滅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致使委任人受有損害,受任人自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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