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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甲經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特別委任乙為其處理出租 A 屋於丙一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因過失,致對丙之租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經丙拒絕支付租金時,對甲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 B 乙以自己名義,受領丙支付之租金時,甲得請求交付之
  • C 乙僅應以甲本人之名義,出租 A 屋於丙
  • D 乙負有出租人之義務
  • E 乙與丙至公證處公證租賃契約後,就其所支出之公證費用,得請求甲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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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受你之託去處理事務,當他在處理過程中『意外獲得了財物』、『代墊了公務開銷』或是『因為疏忽弄壞了你的權益』,依照一般理性的誠信原則,這三種情況產生的金錢流向分別應該歸屬於誰?雙方的法律責任又該如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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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委任契約與代理之綜合運用

嗯,看來這一次打開的寶箱,沒有寶箱怪,只有正確的答案。運氣不錯。 這題目關於《民法》中「委任」這種古老契約(大約是第 528 條以後的那些文字),有些基本規則,就像詠唱魔法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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